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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馬恩國大律師:《基本法》有不小心的遺漏?應該「讀入」什麼句子?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發表聲明,強調有關決定合憲合法,而香港法院在這問題上根本沒有所謂的「違憲審查權」,並批評張達明誤導公眾,抹黑中央政府,必須強烈的譴責。」

文匯報今天的報導,正正印證我的擔憂。特別是當有北京信任的香港執業的大律師,居然聲稱即使根據普通法及《基本法》,香港法院根本就沒有「違憲審查權」。「本來無一物,何處被閹割? 」 夫復何言!

馬大律師提及「即使在普通法制度下,當立法機關在立法時不小心遺漏了一些文句導致有錯誤出現時,法院都會把一些錯漏的遺漏了的字詞「讀入」法律條文內,以達至一個合乎立法原意的結果。憲法也是一樣,在憲法條文有遺漏時,法院會找出那些被錯誤排除的字詞,然後「讀入」」

但在他的聲明中卻沒有指出可以在《基本法》的條文中讀入什麼句子,以彌補當年中央官員聲稱《基本法》每一字一句甚至標點符號也經過嚴密考慮的不小心遺漏。 希望他可以幫助公眾明白,他是否認為中央當年草擬《基本法》時有不小心的遺漏? 他又建議應該「讀入」什麼句子? 但我希望不是要「讀入」一句: 「縱然《基本法》條文有其他相反規定,只要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憲法作出決定,這便是法律,這便是《基本法》。」

註:希望大家不要人身攻擊馬恩國, 雖然我與他對法律的見解不同,但我與他仍然是朋友, 他亦有他可愛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