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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大律師公會有關違反法庭命令的聲明

回應大律師公會有關違反法庭命令的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集體違抗法庭命令發表了聲明。在聲明中,大律師公會明言:「司法機構之獨立,法庭的尊嚴及權威都是法治(Rule of Law)概念的基石。當法庭的命令受到群眾故意集體協力地違抗,必然引致直接冒犯法治的惡果。同樣, 公開呼籲群眾集體違抗適用於他們的法庭命令, 法治必遭侵蝕,這是無可置疑的。」大律師公會認為:「在現今的情況和在公會所知的事實下, 公然地鼓吹和認同集體違反法庭命令,無可否認地是侵蝕法治的行為, 造成一個極壊的先例.....相信集體違抗法庭命令以及公開號召群眾集體違抗法庭命令的行為,均已超出合理容忍的限度。」

就大律師公會有關違反法庭命令的聲明,我有以下幾點回應。

一、我完全同意法庭的尊嚴及權威是法治的基石。

二、在一般情況下,故意不遵從法庭命令是有損法庭的尊嚴及權威,會對法治產生負面的影響。

三、我沒有作過公開的呼籲叫大家集體違抗適用於他們的法庭命令。若有任何呼籲,只是告訴大家必須考慮清楚若他們選擇違反法庭命令,他們有可能被控告藐視法庭罪,若罪成是要承擔刑責的。

四、就不遵從民事訴訟中由法庭頒布的命令與法治的關係,我與大律師公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相關討論在有關法治與公民抗命的論述中是很少,故我的看法或許並不成熟和全備,現提出讓公眾參考。

五、我們要明白在民事訴訟中,法庭是要裁定訴訟雙方之間的法律責任,而相關裁定在絕大部份情況下都只會涉及訴訟雙方。這與刑事訴訟不同,律政司是代表社會整體利益而提出控訴,而法庭在刑事訴訟中作出的裁決及頒下的命令,就關乎整體社會的利益,而不只是涉及訴訟人士的權益了。

六、如在一項有關索償的民事訴訟中,若法庭的裁定是一方須向另一方作出賠償,法庭的裁決及命令就只規範訴訟雙方。在一般情況下,敗訴一方都會遵從法庭命令賠償給勝訴一方。若敗訴一方未有遵從法庭命令作出賠償,可能因財力不支,那不可以說是他沒有尊重法庭的尊嚴或權威,而是基於一些理由令他未能遵從法庭命令。按法律程序,勝訴一方可以啟動清盤或破產的程序,儘量從敗訴一方取回賠償。

這涉及索償的民事訴訟安排的論述,某程度上應也可適用於法庭在民事訴訟中頒下禁制令的安排。在民事訴訟中,在獨特的情況下,法庭若認為賠償不足以保障勝訴一方的權益,若勝訴一方提出要求,法庭是可以發出禁制令禁止敗訴一方進行指定會損害勝訴一方權益的行為。這禁制令也是關乎訴訟雙方的權益。一般來說,敗訴一方都會遵守這禁制令的。

但若敗訴一方基於某些理由選擇不遵從這禁制令,如在不遵令賠償一樣,他並非畜意要挑戰法庭的尊嚴及權威,而只是基於一些他個人認為重要的理由而未能遵從禁制令。在這情況下,勝訴一方可啟動法律的程序去執行禁制令,如在索償中啟動破產程序去取回賠償。在禁制令的安排下,勝訴一方可要求法庭作出進一步規定,甚至可要求法庭發出拘捕令拘捕違反禁制令的人到庭解釋違令的理由。若法庭不接納,相關人士可被控藐視法庭罪,若罪名成立,有可能被判罰款或甚至羈押入獄。

七、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在民事訴訟中,敗訴的一方不遵從禁制令是否有可接受的理由。此時與禁制令相關的處境,可以說是非常獨特。參與佔領的人士,人數及堅定程度,遠超過所有人的想像,連擁有直接及強大強制力的警察也沒能力執法。連刑事權力及程序也未能處理的情況,相對上強制力間接及弱得多的民事禁制令,又怎可能化解得到危機呢?

若申請禁制令的一方也同時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強制警方執法,相信警方在現在那麼獨特的處境,也不能遵從法庭的命令。難道我們說警方也不尊重法庭的尊嚴和權威嗎?在這麼獨特的處境下,機械地把不遵從法庭禁制令就簡單地理解為是不尊重法庭的尊嚴及權威,那是未能給與現在香港那麼獨特的處境充份的考慮。事情不能只單純用一個法律的角度去理解。

八、正因這獨特處境,現在佔領人士不遵從禁制令的行為,不代表他們在將來在其他的處境都會如此看待法庭命令。我們更沒証據証明其他港人會因佔領人士未能遵從法庭命令,就會在不相關的情況下,也會不遵從法庭的命令。因此,現在有佔領人士不願遵從禁制令,即使對法治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卻沒有証據証明這些行為會嚴重侵蝕法治。

九、由於現在的處境既獨特且複雜,即使我提出了上述的講法,相信也不會是所有人都同意。再且,事情仍在發展當中,最終事情會如何結束,仍是未知之數,故在此時就評估對法治的影響,是言之尚早。當這階段的佔領行動結朿後,我相信各方到時會有更大空間,就禁制令、公民抗命及法治之間的關係,包括哲學、法律及實務層面,進行深入的討論。討論的結果會有助我們更深認識公民抗命的本質及操作的細則。相關的知識甚至會幫助世界其他地區人士在進行公民抗命時,有更深度的思考。

十、我個人是不會違反禁制令,這是我個人的選擇。但我不能左右其他人是否遵從禁制令。我只能向人們解釋他們不遵從禁制令的後果,由他們自行決定最終是否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