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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需要辱警罪

我們不需要辱警罪

正義聯盟從周日(1月4日)開始一連14星期在港九不同地方設立街站,呼籲市民簽名支持訂立「辱警罪」。正義聯盟支持訂立辱警罪之動機不得而知,但可以猜想到辱警罪基本上有兩個層次的目的:

一,減少警方執行職務的阻礙,令執法更為有效。但眾所週知,香港已經有行之有效的「阻差辦公」罪。如果市民因辱警而令執法有難處,警方大可以阻差辦公之名拘捕犯案人士,無須以一條無關宏旨的法例之名,行阻差辦公之實。因此,以執法效率為依歸的辱警罪不但在執行上難免有偏離其目的之虞,更有機會浪費警力,造成本末倒置的現象。雖然有意見指《警隊條例》第34條列明警隊內部不得侮辱上級或同級人員,否則「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或監禁1年」,因此辱警罪只是將條例伸展到社會階層。但警隊是有嚴格紀律要求的執法團隊,有責任保持其專業性和合作性。由此可見,以警隊紀律為出發點的「辱警條例」並不適用於市民大眾。不可以因事實上存在著條例就搬字過紙,認為辱警罪的合理性放諸四海而皆准。

二,保護警隊的尊嚴,免受因警隊形象下降而帶來的負面影響-如警民關係惡化,警察因士氣低落影響執法等。此問題有兩個層次的解讀。首先,作為服務市民的政府機關,尊嚴不是與生俱來的。市民沒有責任,無條件地尊重任何政府或其部門。尊嚴是需要靠警隊用心機和汗水一步一步爭取回來。近日佔領運動中有市民認為警方做出有失專業的行為,導致警民關係惡化,更時有市民對警員出言不遜。當問題發生在信任層次,訂立辱警罪只是「斬腳趾避沙蟲」,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從此路進,制定法律禁止辱警不過又是「見不到問題就不是問題」的邏輯化身,沒有可取之處。另一方面,由於警隊形象下降或尊嚴受損而產生的負面效應是一個比較恰當的考量。這方面的問題牽涉到一個更廣泛的現象-仇恨言論(hate speech),以下部分將會嘗試釐清仇恨言論的內蘊及所帶出的深層意義。

仇恨言論是指意圖煽動歧視、敵視或威嚇一些針對個別族群作出暴力及偏見的言論。我們很多人每天都使用的 Facebook 其實都有明文規定「禁止基於實質上或認知上的種族、國籍、宗教、性別、性傾向、肢體殘障或疾病攻擊別他人的內容。」雖然仇恨言論歷史悠長,但可惜的是它一直是辣手問題,國際社會並未能有效應對。

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二十條列明「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開始了國際間立法規管仇恨言論的風潮,更在社會掀起熱議。支持立法防止仇恨言論的一方主張,仇恨言論對被歧視者造成心靈上甚至間接導致肉體上傷害,引發不必要的仇恨,誤解和偏見,導致大量的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加以制止。反對的一方則認為,禁止仇恨言論是從根本上損害言論自由,政府絕不該擔當「思想警察」的角色,妨礙市民發表任何意見。正如19世紀自由主義思想家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著書《自由論》指出,「如果全人類擁有同一意見,唯獨有一人持有相反意見,人類不會因為令這一個人默不作聲而比這一個人令全人類默不作聲更顯得正當。」在此,言論自由是絕對的。然而,這種似乎振聾發聵的觀點有其脆弱性。20世紀自由主義泰斗伯林(Isaiah Berlin)在其1958年的著名演說《兩種自由概念》中提到,「我們沒法處於絕對自由當中,而必須為其餘的自由而放棄一部分自由。」

仇恨言論之紛擾所在,正正就是其內容會不必要地導致自主權(autonomy)的損害。自由之真價在於人有其天賦的自主性,仇恨言論和自由民主形成的潛在對立問題在於以自由為名損害別人的自由不見得會令自由更發光發亮。舉一個例子,歐洲近年步入經濟衰退,一部分生活在經濟較差國家的人選擇移居到其他較好的歐洲國家。由於大量移民湧入,大量意見認為移民令本土國民失業持續,經濟在福利主義下承受強大壓力,導致國家未能步出衰退。

此類意見日益轉化為對新移民的仇恨和偏見,在社會中傳播。即使實情未必如此,新移民在民粹的壓力下受到政治上不公平對待,這就是歐洲各國紛紛湧現的景象。仇恨言論這個兩面幣的意義是,言論自由並不一定伴隨自由的道德考量。一般情況下,仇恨言論高舉的並非言論自由彰顯的真理追求,而是有意或無意的偏見或仇恨散播。

走筆至此,想必有人會問辱警罪是否有其正當性?不盡然。歷史告訴我們,仇恨言論普遍針對種族或特殊族群,原因多數出自偏見或無知,古今皆然。香港社會對警方並沒有這種歷史留下來的仇恨基因,如果只憑近日警民關係惡化就訂立辱警罪,未免太過神經過敏。而且如上文所言,仇恨言論的魔鬼藏匿於其道德後果(如影響他人自由),辱警似乎沒有造成這方面危機的壓力。再者,警隊亦可憑自身努力和表現扭轉其負面效應,不致跌入警民關係變差的惡性循環。現在香港亟欲的不是什麼保護警察的辱警罪-法律絕非建立警察威信的載具,而尊嚴亦不是這樣保護的。然而、人是理性的動物、沒有道理是永遠說不清的。

如果道理必須以侮辱的言語講出來、那就讓這種情感表達出來吧!但我們必須謹記、侮辱鮮會把道理講得清楚、被侮辱者往往會走上對立面、拋出一堆堆的正當化理由(justifying reason)與之抗衡。侮辱不侮辱、這是個人選擇、不是法律問題。但選擇過後、我們必須問自己這個行為的道德意義。如果你有一個滿意答案、想必你的選擇是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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