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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嗎?

早前,教育局表示,校董會應提醒教師不能鼓吹和宣揚「港獨」主張或活動,更稱教育局會按情況對教師採取紀律行動,包括「取消或拒絕其註冊教師的資格」,但就沒有對「鼓吹」、「宣揚」提供任何實則定義。

事件引起社會嘩然。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9條:「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公約亦訂明,若要對上述權利施加限制,則須「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

何謂保障國家安全

至於「國家安全」的定義,在各國際通用原則中有清晰闡述,包括由國際法、國家安全及人權專家於1995年制定的《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表達自由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約翰內斯堡原則》)[1]和由國際人權法學專家於1984年制訂《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限制及減損條文的錫拉庫扎原則》(《錫拉庫扎原則》)[2]。這些原則,均獲國際法及聯合國專家廣泛承認[3],香港終審法院案例亦有援引[4],甚具參考價值。

若為打壓異見 不屬維護國家安全

《錫拉庫扎原則》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以免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時」(原則29),政府才可基於國家安全限制某些權利。不過,如果政府「為防止對法律與秩序的本地或個別威脅而施加限制」(原則30)、「限制含混或任意」(原則31)或「打壓異見或鎮壓人民」(原則32),則不屬維護國家安全。

鞏固某一意識型態並不合乎國家安全利益

《約翰內斯堡原則》指出政府若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具保護合法國家安全利益的真正意圖及保護效用」。(原則1(2))而保護「政府免於尷尬或為其掩飾錯誤、隱瞞公共機構運作相關資料、鞏固某一意識型態、鎮壓工業行動」並不合乎國家安全利益。(原則2乙)

必需證明該言論煽動即時暴力方能作出懲罰

若政府要懲罰「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須證明該言論「旨在煽動即時暴力」、「有可能煽動即時暴力」及「言論與暴力或有可能發生的暴力有直接和即時聯繫」。(原則6甲至丙)

定義含糊會導致寒蟬效應

回看今次事件;教育局首先並無清晰定義何謂「鼓吹」和「宣揚」,卻又指會「取消或拒絕其註冊教師的資格」,有以剝奪教師經濟權利作脅,而妨礙其表達自由之嫌 - 不少教師均擔心,可能簡單在社交媒體的一句留言,都會被視作「宣揚」而選擇噤聲。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2013年就ICCPR於香港實施情況所發表的審議結論亦指出,香港《刑事罪行 條例》內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現有定義措辭寬泛。這亦是基於將權利的限制減至最低、避免寒蟬效應的精神而所提出的建議。

純粹表示港獨立場,不應視為危害國家安全

另一方面,按上述國際原則,並無煽動即時暴力的言論,不論立場,包括「討論港獨」,均不應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亦不應予以限制。

政府有責任保障香港人的言論自由,這亦包括政府應確保香港人能於免於恐懼的情況下,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可惜,我們看到在香港合法出版書籍的書商離奇失蹤,人身自由受威脅;我們看到有抱持與政府不同意見的市民,被剝奪被選舉的權利;我們亦看到,教育局企圖以教師飯碗作脅,消滅「唔啱聽」的意見;甚至有中聯辦官員稱:「主張「港獨」者不可以進入兩個地方,包括「政府機構」如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亦不可以進入中小學。」公然聲稱剝奪異見者的權利,令人髮指。更令人憂慮,香港人還能繼續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繼續表達各種意見,而不用擔驚受怕自身的其他權利會受到「秋後算賬」式的剝削嗎?

參考資料
[1]《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表達自由及獲取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此文中譯參考香港人權監察中譯本。
[2]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文件:U.N. Doc. E/CN.4/1985/4附件。
[3] Sandra Coliver.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Page 18. 1999.
[4] HKSAR v. Ng Kung Siu and another. FACC4/1999. 15 December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