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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政策欠缺了殘疾角度

扶貧政策欠缺了殘疾角度

自去年政府公佈第一條官方「貧窮線」,到今年施政報告提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政府對扶貧政策比過去主動和積極。可是,當分析政府的《2012年香港貧窮情況報告》和低收入補貼政策,不難發現政府正正是欠缺了殘疾角度。

殘疾人士貧窮情況

政府的貧窮情況報告中,分析框架中的社會特徵包括了長者、青年、兒童、綜援、單親、新移民,惟獨欠缺殘疾社群,政府指因為人數少、收集數據困難而沒有分析。事實上,根據2008年統計處發出的48號報告書,殘疾人士人口達36萬,另有約6.7 – 8.7萬位智障人士(全港港智障人士的普遍率為1.0%至1.3%)。我們絕對不能接受「人數少」而欠缺分析。

實況是,殘疾人士在資本主義和香港的市場體制下,就業和收入情況處於極度弱勢。根據統計處48號報告書,在347 900 名十五歲及以上殘疾人士中,約302 100 人(86.8%)為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士,其餘45 800 人(13.2%)為從事經濟活動人士。亦即超過8成殘疾人士處於「失業、無業、退休狀態」,估算當中有不少為「被迫退休」。根據香港復康會及關注傷殘津貼檢討聯席於2013年發表的調查報告,共訪問1,020名受訪者,在工作年齡人口中,失業率為51.5%,患有多於一種殘疾或長期病的失業率更為64.5%。收入方面,殘疾人士的每月收入中位數為7,900元,遠低於本港個人入息中位數(約12,300元)。受訪者的殘疾人士家庭每月收入的中位數僅為11,000元,與同期的全港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為22,250元少一半。貧窮線為入息中位數的一半,即有約一半的殘疾人士和長期病患者的家庭正處於貧窮線以下。

加上,因殘疾及身體狀況下,殘疾人士必定有額外的醫療及復康開支,於復康會的上述調查中,殘疾人士的平均每月經常性開支為$2000,非經常性開支為$500。經常性開支指醫療、交通、藥物、復康服務、照顧服務等;非經常性開支指購置器材、做手術等情況。對於一些嚴重殘疾人士,如需要使用呼吸機維生的殘疾人士,這些醫療及復康開支將會更大,需要約每月$8000-10000。在失業、貧窮加上此等復康及醫療開支下,殘疾人士的貧窮及生活處境更為嚴峻。

低收入補貼的問題

政府指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其中針對性的支援,是面向兒童和跨代貧窮,故低收入家庭兒童獲得額外津貼,這出發點是好事。可是,卻沒有考慮殘疾人士、長期病患者、長者及其照顧者的需要。殘疾人士家庭中有逾一半處於貧窮,同時醫療復康開支龐大,其需要不比兒童為低,卻沒有針對性補貼。

政府計劃推出的低收入補貼要求須符位特定的工作時數才合符資格領取津貼,惟建議的工作時間過高,完全欠缺殘疾角度。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的身體狀況和體力上,未如一般健全人士,難以長時間工作;照顧者亦需要長時間照顧殘疾人士,同時也沒有可能負擔過長的工作時間。144-208小時對於主流「打工仔」已經是一個不合理要求,這個要求對於殘疾人士家庭更是一個間接歧視。不少民間團體正倡議降低時數,我們認為從技術層面修訂這項政策,應降低有弱勢群體(兒童、長者、殘疾人士)的家庭工時要求,同時考慮合拼計算所有家庭成員的工作時間。

討論

對於殘疾人士而言,以入息計算貧窮線及人數已經十分驚人,而理念和原則上,單以入息計算殘疾人士的生活狀況是完全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殘疾人士的醫療和復康開支,是生存的必須品,甚至比健全人士的「衣、食、住、行」更為必須。單以入息劃界,殘疾人士的生活狀況及質素,是遠低於處於同一入息界線的健全家庭。實務上,應有兩個重大的理念改變,才能反映殘疾人士的真實情況及提供真正的援助。

第一層面為貧窮的計算,其中一個國際使用的概念,是將基本生活開支放進一個菜籃子,將菜籃子內的項目化成開支需求。殘疾人士的醫療和復康開支正正應放進此菜藍子中計算,如殘疾人士家庭入息不足應付此等開支,或只能應付開支的若干百份比,便成為殘疾人士的貧窮線或基本生活保障線。當然,菜籃子要放進甚麼,放進多少還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第二層面是,基於此殘疾人士的貧窮線或基本生活保障線需要一定的可用性和普遍性,不應計入一些開支大而遍離基線的嚴重殘疾人士需要。故第二層面為針對殘疾人士的社會援助與經濟能力應脫勾,按其殘疾及健康情況提供足夠的社會援助,協助其「克服障礙」而於社會可以獨立生活,此等援助可包括現金援助、護理服務、就業配套及支援等,應以殘疾人士需要為中心,而不是現行零散而割裂的社會服務。

殘疾與貧窮是雙重、共生的社會特徵,互為影響而且是惡性循環。因殘疾而面對失業、低收入、高醫療開支、因照顧而無法融入社會;因貧窮導致未能應付基層醫療開支、居住和工作環境惡劣、致使長期病患及殘疾,是一個惡性循環。殘疾與貧窮處境使殘疾人士雙重弱勢,有必要為社會的協助。

社會排斥、多元匱乏、歧視,制度性障礙,包括教育、就業、市場等情況,我們可以另文再論,但今天的扶貧政策,以致其他重大社會政策確實是欠缺了殘疾的角度。其實,我們無法預計自己會否有傷病、殘疾,不能知道何時需要依靠別人照顧,甚至其實我們身邊的家人、朋友亦有各類的特殊需要。為最弱勢群體的政策,其實就是為所有人的政策。這亦是John Rawls 正義論 (Theory of Justice)中的一種精神,在「差別原則」(the difference principle)的第一項,對處於最不利的地位的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文:盧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