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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與暫緩的分別

撤回與暫緩的分別

文:腸、Aberdeen

有些人認為,政府已經道歉,而且已經宣布暫緩修《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進程,與撤回無異,因此算是以接受。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便於日前聲稱,暫緩修例實際上與撤回無異,兩者只是字眼上的分別,認為政府無打算再提交議案 [1] 。政府於星期五的說詞,則是「政府已完全停止《逃犯條例》的修訂工作。本屆立法會會期明年七月結束,條例草案屆時將自動失效,特區政府會接受這事實。」 [2]

究竟技術上,暫緩與撤回是否僅是字眼上的分別?

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暫緩《條例草案》當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即負責《條例草案》的官員,即致函立法會主席,「收回5月27日發出的恢復二讀辯論預告」 [3] 。該恢復二讀辯論預告,即李家超「曾於5月27日,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4(5)條,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發出」,於6月12日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 [4]。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第54條,一般而言,一項法案在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於二讀開始時就該法案發言後,辯論須中止待續,而該法案須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5] 。法案按此中止待續後,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以在與內務委員會主席磋商後,書面向立法會秘書辦事處作出預告,以恢復二讀辯論 [6] 。在恢復二讀辯論後,議員可就該議案辯論該法案的整體優劣及原則 [7]。此後,立法會便會就法案進行二讀表決 [8] 。

政府所謂的「暫緩」,其實不過是收回李家超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的預告 。換而言之,政府在本屆立法會於2020年7月結束前,仍然可以在任何時候,在與內務委員會主席磋商後向立法會主席發出新的恢復二讀辯論預告。政府「暫緩」的講法等於告訴我們,一旦民情稍息,政府隨時可以推進《條例草案》的立法進程。

這點憂慮,在考慮到《議事規則》下撤回法案是如何簡單的一步後,更見真實。

在《議事規則》第64(2)條下,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只要在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中述明,恢復二讀的目的是為了撤回法案,便可以在在進行恢復二讀辯論的程序時,宣布撤回該法案。換句話說,只要李家超致函立法會主席,預告恢復二讀,並在信中清楚述明恢復二讀的目的是為了撤回《條例草案》,便可在之後的立法會會議中,宣告撤回《條例草案》。一旦政府採取了這一步,若然政府希望重新就此立法,便需要完全由頭重新展開立法程序。

政府不能解釋和令人放心的是,既然完全撤回《條例草案》是一個如此簡單的程序,若然政府的確沒有時間表重啟立法程序和完全終止了有關的立法意圖,為何政府不願踏出如此簡單的一步,令週日上上街的二百萬市民安枕?政府拒絕採納這簡單的程序,不正反映了政府對於推動《條例草案》,並未完全心息?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雖然按第54(5)條,內務委員會一般會為準備法案恢復二讀辯論召開會議,但從過往經驗和習慣所見,這類準備會議只是橡皮圖章。在建制派把持的內務委員會早前在2019年5月24日,已經決定撤銷此前就《條例草案》成立法案委員會的決定後,內務委員會的準備會議顯然不可能認真仔細處理法案的優劣,甚至召開公聽會和接受公眾書面意見。

迫使政府撤回條例草案,將整套修訂推倒重來,即使將來政府再次硬推惡法,正可重新由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形容為「不可忽視」的「正式法案委員會」[9],仔細研究法案內容。

因為技術上暫緩與撤回如此不同,而撤回所需採取的程序又如此簡單,加上在現況下恢復二讀立法會根本不可能仔細地審議法案,堅持要求政府完全撤回《條例草案》,是完全合理和正當的。

註:

[1] 〈葉劉:暫緩與撤回無異〉 (加拿大星島日報,2019年6月17日)於2019年6月21日存取;〈葉劉淑儀:暫緩修訂等同撤回〉 (now新聞,2019年6月16日)
[2] 〈政府呼籲示威人士以和平理性方式表達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新聞公報,2019年6月21日)
[3] 見此
[4] 同上。
[5] 《議事規則》,第54(4)條。
[6] 《議事規則》,第54(5)條。
[7] 《議事規則》,第54(3)條。
[8] 《議事規則》,第54(3)及(8)條。
[9] 《鄭家純 訴 李鳳英》[2011] 2 HKLRD 555 第10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