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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示威者破壞法治」討論邏輯問題

由「示威者破壞法治」討論邏輯問題

文:程賢

近年,尤其是近月,政府不時會聲稱示威者破壞法治。筆者打算先由這個例子入手,講講現時一個常見的邏輯謬誤。

假設有住戶想鼓勵家傭更勤快,設下條件:你三個小時內能把廚房打掃乾淨,就獎你一百港元。這個條件,如何為之成立?

如果家傭未能在限時內完成該項家務,住戶不必給予家傭一百港元。當然,如有其他情況,例如家傭在外地的家中有急事,需要住戶財務支援,住戶可就該情況給予家傭一筆金額。也就是說,如果家傭未能在限時內完成該項家務,住戶給予家傭一百元,都說得通,不會使條件不成立。

不過,如果家傭在限時內完成該項家務呢?若然,則住戶必須獎勵家傭,條件才成立。否則,任何人都會認為,住戶不守信用,破壞條件,出爾反爾。

從上面的情境,可以看到,這類條件式句子有兩個部份:前提(你三個小時內能把廚房打掃乾淨)和結論(獎你一百港元)。前提不成立(未能在限時內完成該項家務),結論成立與否(不必獎勵家傭,或其他情況下給予家傭一筆錢),都不會使條件式句子不成立。只有當前提成立時而結論不成立(家傭在限時內完成該項家務,但住戶不獎勵家傭),條件式句子才會不成立。

這與法治何干?要知道,一切刑法,都是條件式句子:前提成立與否,視乎市民行動;結論成立與否,視乎執法司法機關人員行動。因此,要破壞法治,即是使這些條件式句子不成立,只取決於執法司法機關人員一方的行動——到底是前後始終檢控一致,還是有所偏頗。只要有偏頗,已經破壞法治。至於為何不惜破壞香港這個根基,並非本文能談及。

那麼,示威者破壞甚麼?如果大家有印象,我們以前只講破壞治安。那近年又為何破壞治安之說,幾近絕跡?筆者認為,法、治、安三字,各自可使大眾聯繫法律,法規、管治、安全、安穩等相近但相異的概念。某些口中經常提及法治,兼只強調法治的依法管治部份,只是想以偏概全,或者偷換概念,務求混淆大眾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