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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只是情緖有問題,但他仍有所有人共有的權利

精神病人只是情緖有問題,但他仍有所有人共有的權利

文:K @法夢

地鐵縱火案狂徒一事發生才不足一星期,印象依然深刻。網絡又牽起了有關精神病標籤的討論,而精神科醫生陳仲謀在2月13日電台節目中表示社會需要考慮是否應強制就醫。香港社會普遍對精神病患者支援不足,但港人精神壓力大,在兩調查中,有超過3成受訪者表示受社會爭議而精神受影響(全港精神健康指數調查2016),有4成受訪者亦指未有保持良好精神健康,情況絕對值得讓人關注。

這讓筆者想起,之前台灣出現斬人狂徒時,社會曾牽起一陣恐慌,把精神病患強制就醫,警員加強執「法」。雖然香港沒有熱烈討論此例,但法例上是有此渠道。到底強制就醫是否可取?

顧名思義,強制就醫在香港是包括要求留院觀察、延長觀察及強制治療。後者是指經過兩名醫生確認患有精神紊亂或有精神病,而程度有足夠嚴重、具異常侵略性或行為極不負責任;為了病人的健康或安全,或為保護他人著想,則可以向區域法院法官在證書簽名,要求病人無限期羈留在精神病院內。醫生雖有恆常的權力覆核他們的住院需要,但通常需要家人或病人自己提出。這是權力相當闊的手段。

最近有學者爭論,此強制住院制度並不合憲。例如在這個法律程序中,病人的背景資源、意願都沒有被提到;亦沒有人知道他是否清楚自己的權利,法官亦無法見到病人等等。這機制基本上剝奪了病人的決定權,交由醫生決定病人如何接受治療的決定,亦間接令醫院變成了承接「社會無法解決的」人,而非從病人的權益及健康出發。

在香港人權法案、基本法中多次指明各人享有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對自由的限制必須符合相稱性原則。學者質疑,單靠兩位醫生意見決定可以長期羈留並不足以維護病人權益。

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出發,強制住院的要求也必須符合《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4(1)(b)條規定:「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的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殘疾作為剝奪自由的理由。」

某程度上,這正是與公約的宗旨相呼應:「本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聯合國在2006年通過此公約,但世界對殘疾人士的概念及保護卻慢慢受到重視,即殘疾人權利觀點主流化,可惜港府在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避而不答到底香港會否跟隨社會潮流。如果抱有殘疾友善的觀點,相信對強制就醫的問題亦會比較照顧病人需要。

另外,在2014年人櫂委員會在第35號一般性意見中就訂明,「締約國應修訂精神健康方面過時的法律和慣例以避免任意拘留。委員會強調任何剝奪自由都可能造成傷害,特別是非自願住院可能造成的傷害。締約國應為精神殘疾人提供基於社區的或替代性社會照料服務,以提供較少限制性的替代監禁的辦法。…目的是保護有關個人免受嚴重傷害或防止傷害他人……有關程序必須確保尊重有關個人的意見,確保任何代表真正代表和保護有關個人的願望和利益。」

因此,強制留醫的人權面向的確需要大家思考。一方面是確保病人得到尊重及照料,同時讓社會可以讓生病的人留在安全地方,在病發時不要造成滋擾或威脅。而在政策層面,不要忘記的是香港缺乏一個精神健康政策,而且公立醫院首次約診的輪候時間同是無法想像,直接令有需要人士卻步。希望政府部門不要停留協調及零碎工作,而是更完整的作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