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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聲音的校園電台 - 評CASH向大專電台徵收版權費事件

區諾軒 中大校園電台外務副台長

近來的陳冠希淫照風波、博益結業,都牽涉都版權的論爭,我們看到香港版權條例的不足,對於能保障誰、誰擁有創作等問題糾纏不清,幾間大專電台,近期亦不能倖免於這場版權論爭之中。去年九月,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簡稱CASH)向一眾大專電台徵收版權費,事件被《大學線》報導,並於翌日轉載到各大報章,報導內容大概述說大專電台的營運狀況何等悽涼。另一邊廂,一眾版權持分者反道支付版權費是「原則」。或許你會認為版權鐵律如此,播歌就要有代價,但就我看來,現今的版權制度安排,是一個分配不公的惡制。

法律條文的利益傾斜

在版權條例底下,CASH擁有極大權力,其程度甚至扼殺了創作人的自主性。一旦歌星跟他們簽約,並成為其會員以後,他們便掌握著替歌手收費的絕對權威。幾間大專電台曾經與CASH負責人進行交涉,他們提出的權力範圍,實在讓人震驚。比如說電台邀請了某歌手進行訪問,若果沒有該歌手附屬的唱片公司與CASH進行特許授權,該歌手並無權力准許校園電台播出其創作作品。要知道歌手來校園電台做訪問,大都是出於為新歌、演唱會作宣傳,若果連歌手都沒權限批准別人播他的作品的話,那他對該作品還有甚麼擁有權呢?一個創作人理應是版權的第一持有人,但入會後就連這種擁有權都雙手獻給中介者去。再從唱片公司、經理人公司角度去想,為了一個小小電台訪問勞師動眾,就是為了可以在一個不知有多少人收聽的節目裡播一兩首歌,絕對不合乎成本效益計算。可以預想的是,在現今版權制度底下,校園電台若果選擇不向CASH靠攏,歌手便因毫無吸引力而隨之卻步。

再者,CASH收取版權費的追溯權,隨時是一個令播放者身陷囹圄的陷阱。假設有一個歌手本來並非CASH會員,播放他的歌曲本來不受CASH制轄,但一旦該歌手加入了CASH以後,CASH便有追溯權向你追回你把該作品放上網進行播放的權力。這種安排,可以令大專電台隨時犯法,儘管日後校園電台放棄向CASH購買版權,每次邀請獨立歌手進行訪問,都冒著一個歌手「入會」的風險,我們最初以為不與CASH合作,校園電台尚可透過播放非會員歌曲苟延殘喘,然而當天該職員向我們論及其權限之偉大,隨即打消念頭,面對校園電台前路茫茫,何等憂心。

對傳媒的誤解

電台唯一在法律條文站得住腳的(其實並不站得住),是有關教育機構的豁免條款,版權法528章44條列明:「任何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或該紀錄的複製品,在以下情況之下,可由教育機構或代教育機構為該機構的教育目的而製作,而不屬侵犯該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或包括在其中的任何作品的版權...(b) 並非為圖利而製作。」校園電台是非牟利團體,這點毋用置疑,然而CASH並不接受這樣的解釋,其矛盾之處,即在於對「教育機構」以及電台功能的不同理解。他們認為校園電台若果要說只為教育用途,就是資訊只能傳播給所屬院校同學。但現今校園電台都是利用互聯網作為主要傳播媒介,這樣便無法確保聽眾是否校內同學,把資訊放在互聯網,面對的是公眾,便要徵收費用。把電台理解成只可向校內同學播放,跟酒樓、小學的中央廣播有何分別?難道這就是教育機構下的媒體?

傳媒所以稱為傳媒,就是具備傳播資訊的角色,而不限於經營模式、受眾多寡。恕小弟愚昧,我從來沒有聽過傳媒機構的資訊是只能讓某群體收聽;若果認為校園電台是「教育機構」,它既然從屬於大學架構以內(甚至只是一個小小的課外活動團體),就應是教育機構的一部分,如果我們理解學生參與學生組織,是非形式教育的一部分話,那參與學生組織更應被視為教育過程的一部分,納入於教育機構豁免範圍之中。沒錯,現今大專電台的營運模式,互聯網不單是主要,更是唯一的傳播渠道,然而CASH對大專媒體的理解,只關心其資訊「有機會侵權」的問題,至於大專電台的本質,他們沒有半句提及--要麼便是他們不願細想,要麼便是他們明白並承認上述邏輯,但因為這樣的理解不利於他們徵收版權費,所以寧願不承認。

堵塞了的廣播空間

放在現實層面去想,難道單單把節目放在網上,真的是電台所希望的嗎?在香港,運行非商業性的媒體,困難重重,除了把聲音放在網上播放,根本沒有別的選擇。校園廣播一直是本台爭取的事項,然而設立校園廣播,所費不菲,爭取經年,才知道年中中大文化廣場裝修,電台可以在該處得到一個小小的播放位置,細節還未作定論;別的院校更是天方夜譚,即使覓得合適地方播放,經費已經是他們卻步的一大原因。

那為何「電台不可以在收音機收聽?」當民間電台連番公民抗命,政府仍然不聞不問,不願開放大氣電波的時候,就知道香港的無線電播放權限是何等封閉。學生會憲章列明電台宗旨是「要成為無線電廣播電台」,若果真的有另類選擇,想必各位現在便可扭開收音機收聽校園電台,而直播收聽率便不再徘徊於10-30了!一旦連網絡播放也要如CASH般要求「要設立保密機制限定只有校內同學能夠收聽」,聽眾自然倍添麻煩,連唯一的網上廣播渠道都被名存實亡地封死,那時有人收聽,已經是一個奇蹟。

創作朝不保夕

早前創台的老前輩向我們說過當年他們都有跟CASH進行交涉,得到的信息是「你們無須收費」,正當大家以為可以放心播歌之際,今時今日,他們卻以全新姿態來向大專電台收取費用,這種朝令夕改的態度,足以反映這部權力膨脹的機器透明度低,理據不一。事實上,香港的版權制度只保障了版權持有者的利益,對於作者及獨立媒體,並沒有適當的產權保障、發表自由的保障。早前博益結業,作者連自己作品的擁有權都保不住,就看到作品保障何其單薄,我們理解作品創作大多只能透過以下方式流佈:將作品給發行商發行、由版權代理人代為徵收版權費、透過經理人公司辦演唱會等等,盡皆倚靠中介團體代勞,過於依賴中介團體的後果,便是使創作者本身連作品的擁有權都被分走。當然,我不是說中介團體有害無利應該消除,而是說在資訊社會裡,創作者連讓自己的歌曲給傳播媒介播放的權利都沒有,就跟不能在台上演奏自己的歌曲給聽眾欣賞一樣。

況且創作本身,就具有將前人知識再生產的過程,當每一個人進行不同形式的創作,其實都是由前人累積的經驗、知識所取材。這種創作的公共性,本身就應該容讓它有一定程度的流佈空間,當你在電台做節目,選播歌曲,評論作品,其實已經是一種再生產過程,而再生產同時亦可帶動本身創意產品的流通,再而使整個創意工業得以更健康的去運行。在日本,同人文化所以興盛,亦是托賴於其制度給予作者再創作的一個寬容空間,強行將創意工業侷限於版權的限制,只會桎梏創作在香港的發展,使創作者對版權物品顧忌三分。再看今天香港樂壇,「抄歌」、「K歌」屢見不鮮,不知多少人已對香港樂壇失望,持份者一方面聲稱要振興香港樂壇,一方面口口聲聲說追討版權是「原則,一定要比。」最終只會使創意工業更加萎縮,受害的只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