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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警罪」有何迫切性?

一首罵警察的所謂粗口歌,就顯示有迫切性立「辱警罪」防止辱警行為?如果以同樣標準的話,要立法保護的,又豈只警察?

聽聽這首通利琴行,我們是否要立一條「辱售貨員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fw12dnUeXc

再聽聽LMF經典名曲,我們又是否要一條「辱娛樂記者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NbAuVGnsMQ

怒人這首歌曲面世後,相信又要再立一條「辱僱主罪」了,對不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7uOyQ_dBlM

為什麼只提出立法保護警察?因為警察是一種服務市民的職業?但售貨員、娛樂記者沒有服務過市民嗎?

還有,當日林慧思老師對警員爆粗後被起底,更被人在網上瘋狂用粗口咒罵,愛港力前成員更叫林慧思死無全屍,又為什麼沒有人提出「辱師罪」?你想說因為她爆粗在先,自取其辱?今日警察濫用暴力、不依武力指引執法、胡亂拘捕在先,換來粗口辱罵,不是自取其辱嗎?為什麼當日(甚至到現在)有份咒罵林慧思老師的人,又要支持辱警罪立法?他們所持的是什麼標準?

有藍絲認為,警察執勤經常受到刻意挑釁侮辱,使其未能順利執法,所以要立法禁止辱警行為。但我們實在不明白為何執勤受辱就要立法。難道警員受挑釁就不能順利執法嗎?警隊自稱擁有專業訓練,警員受私人情緒影響執法判斷,不是訓練不足嗎?如果辱罵就能阻礙執法,那警察還是專業嗎?事實是,市民所謂辱罵,根本無阻警察執法。說到辱罵,不得不提我們當日在旺角看見反黑組執勤時多次故意用粗口挑釁市民,更有警員在金鐘出言恐嚇會強姦女示威者。甚至有警員執法時多次肆意毆打沒有反抗的市民,明顯地涉嫌違反酷刑法。

執法不用依法、依例執行嗎?法律有條例容許警察執勤時犯法沒有法律後果嗎?朱經緯棍打途人,染警暗角圍毆等等,事後竟沒有一單進入法庭。還有在屯門那個無故被壓在地上的14歲青年人呢?你看,市民就算沒有刻意挑釁侮辱,也隨時被警察無視法紀地惡意「教訓」,被警員「老屈」、濫捕,立法後還得了?看見警察明顯涉嫌違規、違法,仍可逍遙法外, 市民盛怒夾雜無力感下,用粗口表達不滿,有何不可? 夾雜粗口的意見就不是意見?難道市民永遠只有啞忍再啞忍?

何況,如果警察執勤經常受到刻意挑釁侮辱,所以要立法禁止辱警行為的話,嶺大音樂會沒有警員在場,何來執勤受到刻意挑釁侮辱?粗口歌與立辱警罪又有何干?

不過,我明白,這些所謂理由,只是藍絲為增加警察打壓政權的反對者的權力而已。親共藍絲希望給警察一把更鋒利的武器,把所有爭取真普選和反對警察濫權的人誅滅殆盡。即是,投訴警察課和自己查自己人,和監警會無視警察濫暴還未夠,還要直接立法增加警權。倘若成立「辱警罪」,紀律已敗壞不堪的警察多一道護身符,只會更加有持無恐。到時,執行公權力的人限制越來越少,政府權力越來越澎脹,對市民人權的踐踏,有著越來越肆無忌憚的危機。警權無限大,香港便會成為更恐怖的Police State。

公權力泛濫往往比無權者示威更具破壞力。支持辱警罪立法的人可能根本沒想過,警權無限大,受害的不只示威者,是所有市民。早前報導有放蛇警員採取拘捕行動前奉指「食霸王餐」,要性工作者為他們免費口交、免費性交、免費按摩,視指引和條例如無物。到時,警察放蛇時,性工作者拒絕做他生意,或有感性工作者招待不周,豈不是可以「屈」她們犯辱警罪?倘若小市民到時被警員恐嚇強姦後,或以搜身名義非禮後,是否要因為避免犯辱警罪,身體受辱後還要禮貌地說多謝?警察豈不是變成特權階層?

警權無限大,比表達不滿的所謂粗口歌還要可怕千百萬倍。反對辱警罪,不只為了示威和言論自由,還為了防止警察以辱警為名,踐踏的市民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