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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所謂「粗口歌」犯法?

何君堯口口聲聲說在嶺大唱「粗口歌」違反《公安條例》,但根本沒有缺乏根據。

根據獨媒報導,在城市論壇中,文化評論人鄧小樺指出該粗口歌音樂會是校內活動及音樂會,難以與《公安條例》17條B扯上關係,音樂會是藝術的表達過程,不是蓄意破壞社會安寧。

老實說,想知粗口歌有沒有觸犯《公安條例》,不如先看《公安條例》17條B條文:

《公安條例》17B有兩個條款。條款(1)指:「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動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而條款(2)則指:「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並不足以違反《公安條例》17B。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才算犯下此罪。即是,重點是行為本身有沒有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法政匯思早已指出看不到樂隊在校園音樂會中唱出含有粗口歌詞的行為,如何可以被定性為一個「擾亂秩序行為」。再者,何君堯指歌詞中有恐嚇「起人底」成份,但明明歌詞是「好多人想起你底」,分明是描述不少市民希望查出涉嫌濫用暴力的警員的底細,不是說「我會起你底」,更不是教唆別人起底,如何恐嚇?如何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是次音樂會是以抗爭為題,表演的歌曲雖含有粗口,亦旨在發洩對警察濫權的不滿和憤怒。加上現場不但沒有警察,更沒有衝突場面,聽眾有可能聽完歌曲後造成公眾伕秩序混亂嗎?如何「破壞社會安寧」?如何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請提出唱「粗口歌」就是違反公安條例的人,好好解釋之。

還有,請記著,香港行海洋法而不是行大陸法,請先看看有關公安條例17條B的案例,看其定罪門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