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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夢同想」就多名兒童於近日社會運動被捕之聲明

「童夢同想」就多名兒童於近日社會運動被捕之聲明

童夢同想從媒體報導中得悉,最少有25名18歲以下的兒童因近日社會運動而被拘捕,我們對此情況表示極度關注。近日警察執法及作出拘捕的過程中,尤其是8月31日晚太子港鐵站內,有兒童被打至頭破血流,警方在拘捕時使用遠超拘捕及驅散行動所需的武力對待兒童,令兒童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從兒童角度而言,兒童上街示威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表現。我們看見不少兒童在街頭無故被警察搜身,甚至被追打至頭破血流,拘捕後被送至偏遠的扣留中心。使用此等武力難免令兒童感到恐懼、無助,亦剝奪了兒童在被捕及扣留過程中應有的生存及受保護權。即使兒童被懷疑作出違法行為,執法者亦必須保障及尊重其基本兒童權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37條(b)列明,締約國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未成年人於被捕後應受到適當的待遇,然而,我們對警方於近日社會事件中對未成年人士的處理手法及程序有所懷疑。因此我們要求警方向公眾就近期案件的處理手法作出交代。

兒童於被拘捕及羈留的過程受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警察通例》 的保障包括以下各項:

- 警方於進行拘捕時應確認被捕人是否為未成年人士
- 未成年人士被捕時應被告知及可行使被捕時自身的權利
- 未成年人士被捕時有權由可信任的成人或社工陪同
- 未成年人士被捕後有權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 未成年人士被捕後有權尋找律師協助
- 警方須確保未成年人士在明白及感到安全的情況下為其錄取口供
- 未成年人士的審訊應在少年法庭進行
-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士於候訊時應分開羈留
- 受傷的未成年人於被捕後應獲得適切的醫療照顧
- 未成年人士均不應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

作為兒童,參與集會示威的權利理應受保障,被捕時亦應受上述準則保護,獲得人道對待。然而,警方近期的處理手法令不少兒童對參與公眾活動抱有恐懼。例如在八月十一日,有未成年人士被警方從示威現場帶往偏遠的新屋嶺扣留中心,兒童與外界斷絕聯絡,令他們處於不安及惶恐之中。而於八月三十一日,在太子站內更有受傷兒童因警方聲稱須完成基本程序,導致其頭部有明顯傷勢及流血的情況下未被即時送院。未成年人士被打至頭破血流,但警方卻對外聲稱此為專業判斷下使用的最低武力,警方這番解釋反映他們不將兒童安全放在首位,兒童的性命可謂岌岌可危,令人髮指。這些案例亦不禁令我們憂慮此等處理手法將成常態。對此,我們認為警方應確保以上《兒童權利公約》及《警察通例》中的兒童權利得以實踐,特別是:

- 被捕時受傷的人士(特別是未成年人士)須即時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 未成年人士被捕後應被送往最近的警署接受調查
- 移送未成年人士應使用易於識別的車輛

我們重申在任何牽涉兒童的個案中,執法部門應緊守「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 的原則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十三條確保兒童擁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我們促請政府確保兒童擁有足夠、安全及有效的渠道予他們發表意見。

從兒童角度而言,我們憂慮在將來,或會有更多未成年人被捕。面對其他示威者現時所面臨的後果,日後兒童或會因近期事件影響而害怕表達意見,即使這是他們應有的權利。故此,我們必須強調兒童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及自由不應被任何政治因素所剝奪。兒童應享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渠道,透過不同方法表達意見,包括參與遊行、集會等。我們懇請政府,包括執法者,司法機關和社會大眾能攜手合作,捍衛香港兒童應有的權利。

童夢同想
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