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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權角度看選舉:候選人政網是否「人權友善」?

2016年立法會選舉在即,今屆選情緊湊,單是地區直選便有84條名單角逐35個席位。選擇更多,選民的一票更要用心選擇。近年,香港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是否能夠行使無礙,備受關注;香港人的適足住屋權、勞工權益等是否得到保障,政策有否向大財團傾斜而未能照顧到小市民利益,亦是市民關注的重點;到底各候選人會否尊重人權,致力捍衛,相信是不少市民,一個選擇時的重要參考指標。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參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最近一次的審議結論(Conlcuding Observations),以及國際特赦組織的立埸,針對香港的(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以及(三)性別平等等三個範疇,提出相應的人權政策,以供市民作參考;另,本會亦檢視所有地區議席參選人和超級區議會參選人的網上政綱,以圖表並列(按此),市民可以看看各候選人是否對「人權友善」,甚至捍衛人權有所認識及倡議。

本文為節錄版本,如欲參閱詳細版,請參閱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網頁(按此

第一部份: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包括23條立法、法定人權機構、投訴警察機制等)

香港的人權狀況近年來日漸倒退,不論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被侵害,甚至本屆選舉,就有多達六位參選人因其政治取態被選舉主任判處提名無效,被剝奪被選舉權;政府此舉,有機會造成寒蟬效應,對市民行使表達自由構成阻礙。國際特赦組織認為,懲罰和平表達不同政見,包括建議改變現行憲法的人士,是侵害言論自由。

不能藉23條立法侵害人權

不少候選人政綱均有提及23條。回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雖然沒有明言要求港府不要就23條立法,不過亦就多次關注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定義廣泛,並提醒港府不能藉23條立法侵害人權。譬如在2013年針對ICCPR於香港實施情況的審議結論中,委員會「注意到香港準備按照執行《基本法》第23條立新法處理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但仍關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內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現有定義措辭廣泛(第19、第21和第22條)」,並促請香港政府「修訂關於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法例,令其充分符合公約規定,並確保準備根據《基本法》第23條制定的新立法完全符合公約規定」。(段14)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23條立法會令香港人權狀況嚴重倒退。23條條文對叛逆、顛覆、煽動叛亂等概念的定義都十分模糊,措辭亦極不準確。這不但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違背,也是對香港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等基本人權的一大威脅。23條立法將鼓勵自我審查,並影響非牟利機構的運作,成為不少市民或其他持分者的憂慮。我們恐懼若23條被成功通過,它將會成為港府用來打壓異見者及拘捕良心犯的工具。

應設立獨立而有效的投訴警察機制

近年,警方執法的合理性備受質疑,從多場和平集會示威警方被指使用過度及不必要的武力,有七名警察對示威者拳打腳踢、有警官向途人揮警棍攻擊,以至將環保倉誤當軍火庫高調拉人卻事後不予起訴低調處理不肯認錯,均令公眾關注警察的操守,及投訴警察制度。在現行機制下,投訴警察課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機制欠獨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3年審議結論中,對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只具有監督和審查投訴警察課活動的諮詢和監督職能,而警方不端行為的調查仍由警方自己通過投訴警察課進行,加上監警會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任命,表示關注。(段12)

而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於2015年就香港特區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中亦對此表示關注,於指出,投訴警察課的個案中,絕大部份均被評定為「不需匯報」及「無法證明屬實」,個案成立率極低;委員會亦促請香港政府就警方以及反集會人士於「佔領運動」期間所施行的過度暴力進行獨立調查;而對所有犯法的施暴者,包括共犯以及縱容這些暴行發生的官員,都要正式提出起訴,並確保被定罪者得到足夠的懲罰。對受害者提供公平和充足的補償。(段14及15)

第二部份: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包括適足住屋權、勞工權益、弱勢社群權益等)

適足住屋權

踏入千禧年代,「籠屋」一詞似乎已在香港絕跡,但樓價高企之下,入住「棺材房」和「劏房」的情況愈來愈普遍;經社文公約保障市民的適足住屋權,《基本法》第39條訂明此公約亦適用於香港。而適足住屋權本身,不只是有瓦遮頭,還包括尊重尊嚴、生計、兼顧居民生活方式、社區網絡、文化身分表達、免遭迫遷、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獲取資訊和參與公共決策權。[6] 因此,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原有生活方式和社區網絡,亦應受到尊重。

絕大部份的候選人也視解決這問題為要務之一,多數也主張增加公營房屋供應,來縮短公屋輪候時間,並解決市民住屋的本需要;但對於未能符合申請公屋資格的市民,或者受重建影響的市民,這些建議又是否能充份保障其適足住屋權(包括兼顧居民的生活方式及社區網絡等)?

真正全面的全民退休保障

不少候選人均表示支持「全民退休保障」,但對於「全民」則未有清晰定義。經社文委員會於2001年及2005年的審議結論中,均指出現行的強積金制度將「許多人,包括家庭主婦、殘疾人士以及老年人等」排除在外(段21);於2001年的審議結論亦敦促政府「實行全面的養老金制度,以便為全體人口,尤其是家庭主婦、自僱人士、老年人及殘疾人士等提供充分的養老保護」(段26)。現時各候選人提出的退休保障的「全民」定義,又能否惠及這些人士?

第三部份:性別平等(包括家庭崗位、性傾向歧視等)

消除性別及家庭崗位歧視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於2014年的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婦女公約)於香港的實行狀況發表審議結論中,委員會亦關注到「婦女的產假卻以十個星期為限,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確立的國際標準」,並建議港府「按照國際標準延長婦女的產假,並且做出更大的努力,提倡採用彈性工作安排和陪產假,以鼓勵男子平等地擔負照料子女的責任」(段62及63) 。

有不少候選人均有提及延長有薪產假、男性侍產假、消除母乳餵哺歧視、增加托兒服務等,但部份建議只是強化女性照顧家庭的角色,而未有如委員會所指,「鼓勵男子平等地擔負照料子女的責任」。

盡快為性傾向歧視立法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於2014年婦女公約的審議結論中,對香港的同性戀、變性和跨性別的婦女和女童受到歧視和虐待表示關注,並敦促香港政府改善(第68及69段)。負責審議經社文公約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亦於2014年的審議結論中,表達類似關注。而2013年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審議結論中,更建議港府「考慮立法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和性認同的歧視,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對同性戀的偏見和社會鄙視,並明確表示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基於性取向和性認同的騷擾、歧視或暴力行為」。

國際特赦組織亦認為,當局應盡快為性傾向歧視立法,確保沒有人會因其性傾向、或性別身份等受到歧視,而未能如其他人同等地享有各項權利。

結語

想比較各地區議席參選人和超級區議會參選人的網上政綱,是否「人權友善」以及對捍衛人權有多少承擔,可參考本會製作的圖表(按此)。

參考資料
[1]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屋權》。1991年。
[2]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2014年審議結論:香港
[3]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2001年審議結論:香港
[4]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2005年審議結論:香港
[5]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2014年審議結論:香港
[6]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3年審議結論:香港
[7]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2015的審議結論: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