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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胡錦濤示威案 警稱已設立示威區 被告: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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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庭上指出當日設定的示威區在暢達路4號停車場,但被告不示毫不知情。(圖:中原地圖)

(獨媒特約報導)社民連629示威案的審訊進入第三日。新界南總區交通部高級警司Patrick Laidler出庭作供證實,警方在機場停車場設置示威區,最近距離胡錦濤車隊二百米。他亦披露當日最少有三輛汽車在附近遊蕩,引起警方憂慮,其中一輛為傳媒採訪車。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審訊今天繼續。

開庭時,控方引述吳恭劭案作陳詞,指「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惟「要限制自由必須經過法律規定」,且對自由的「限制是保障公共秩序(public order)所必要為主要論據」。主控官指,《道路交通條例》雖然限制了在快速公路上停車及下車的自由,但也只是「極為有限的限制」,目的是保障公路使用者的安全。而且,條例沒有限制被告用其他方法示威,且被告於公路上停車、下車、示威,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潛在危險,他不同意被告以「行使自由」作為合理辯解。另外,控方拒絕披露與胡錦濤訪港相關的行動指令、會議記錄及公共秩序評估,因相關文件與被告建立合理辯解無關。

當日有三架可疑車輛

其後證人高級警司Patrick Laidler作供,承認自己是當日控制中心的最高負責人,職責是確保胡錦濤車隊的車路安全,車路上任何情況發生也是他的責任。但他不是整個保護胡錦濤行動的最高負責人。他接受盤問時指,當日下達指示要留意及跟蹤被告所乘汽車,因為它在公路及機場一帶遊蕩,引起其憂慮,但他不同意以「可疑車輛」來形容它,也沒指示要截停它。他指出,當日有至少三輛汽車引起其憂慮,其中一輛是傳媒車輛。他只下達一般指示:如果它們構成危險便要截停。而警員有自主權決定,他也不反對這樣做。

Patrick Laidler同時解釋當日示威區安排,是機場警區安排當天示威區的安排,他沒參與。而機場唯一的示威區位於暢達路4號停車場,離車隊路線的「最近距離」約二百米,當日沒有人曾進入。他認為,示威者在這距離難以向對方投擲物件,也相信示威者可以在這看到車隊。此外,他無指示過警員要協助示威者到示威區。

被告:從不知道有示威區

高級警司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必須就下車示威建立合理辯解。只有被告黃浩銘自辯,稱事發當日胡錦濤訪港。他與另外數名社民連成員希望對胡表達訴求。但無法知道胡何時抵港、從那機場出口離開,及行車路線,更不知道有示威區。他們曾於大嶼山一觀景台高舉「平反六四」、「還我旺陽」橫額,向青馬大橋示威半小時,但發覺即使胡經過也看不見。最後決定在北大嶼山公路路邊停車,爬上附近山坡示威。他批評警方刻意在車隊行經時靠在胡專車旁邊,防止胡看到示威。他亦多次強調,示威這段期間數次有警察接觸他們,均沒有提及示威區。他收到傳票後才知道有禁止在公路上停車及下車的法例。而他是在安全及不傷害他人自由的情況下表達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中的《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第7及26條3,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下,除非身在汽車之內或之上,否則不得進入、使用快速公路或在其上停留。初犯可被判罰款$5000及監禁三個月。案件今日上午10時續審。

【案件編號 :TWS18892/2012、TWS18893/2012】

編輯:方鈺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