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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檢控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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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日衝擊科學館一案,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長毛被判入獄兩個月,其餘四人包括香港人網主持黃洋達、容偉棠,以及兩位學聯成員鄧建華及陳倩瑩則各判三星期,他們因為抗議替補機制而被捕,各被告已表明會上訴。

就在此案判決的數小時前,去年三月六日反財政預算案遊行後堵路的案件,事隔一年上庭,兩位被告葉寶琳及葉浩意自簽五千元守行為一年,另外兩位社民連成員陶君行及黃浩銘則分別罰款二千元及一千元。前兩位被告在辯方與控方商討案情,獲不提證供起訴。後兩位被告則選擇以認罪的方式抗議公安惡法。陶黃兩人在發言時均提到,他們兩人被控違反的《公安條例》,是港英政府於六七暴動後制訂,對付示威者的惡法,本來已經在1995年因違反人權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已被廢除,但1997年臨時立法會把惡法還原,至今日被用作政治檢控。本案裁判官是2010年審訊楊匡到中聯辦示威被控阻差辦公及襲警一案中,重判楊匡十四日監禁,並表示「要將監牢關門聲去警惕示威者」的梁榮宗,在判刑時表示陶黃兩人認罪,是有責任感的表現,但指兩人誇大公民抗命的概念,沒考慮到公眾利益。

其實,有怎樣的社會,就有怎樣的法官。法官也不過是人,價值觀也不可能完全不受社會主流價值觀及案件審訊時的社會氣氛所影響。反過來說,社會上根本沒有「公民抗命」的概念,就只有「有罪/無罪、守法/犯法」。梁榮宗裁判官指示威未經深思熟慮、沒有向市民做出足夠的解釋。筆者某程度上同意,然而天秤總有兩邊。今日一案,記者到了六、七位,拍完庭外聲援照片後,到開庭的時候卻只剩下一位記者,約一小時後其他記者才進入法庭,休庭期間便向這一位記者夾稿。(筆者與其他聲援人士笑言這位留在庭內的記者,可能是猜輸了,其餘贏了的便去吃早餐)(後來到庭的記者指其他人是到了別庭聽審)陶君行黃浩銘兩人長篇「為何認罪、為何認為公安條例不合理、解釋公民抗命」的說辭,相信也不會獲記者報導,明日報章的報導,也許又是「有罪/無罪」及判刑多少的法庭罐頭公文式報導(如這篇港台即時報導)。這樣的話,公眾又可以了解多少?示威者肩上的責任無疑是太重了。(翌日《明報》的報導,算是推翻了筆者的估計,描述也較為詳細)

過往政府以「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及「非法集會」等《公安條例》罪名控告示威者,示威者多選擇不認罪。今次四位被告及其代表律師與控方商討後,就案情作妥協修訂後。兩位被告獲不提證供起訴,另外兩位則選擇認罪,表明是次乃公民抗命,願意承擔法律責任。裁判官梁榮宗在判刑時也提到,兩位被告選擇認罪,行為與集會時一致,是有責任感的表現,因此最終罰款了事。當然,並不是每次律政司檢控示威者,也能夠取得控方的不提證供起訴或獲法官輕判。控方今次在案情上是較弱的一方,三月六日當日,示威者轉移到德輔道中示威,過程中並無任何衝突,相反是警方派出衝鋒隊向示威者衝擊,並動用胡椒噴霧,過程中噴中一位小童。裁判官又提到,今次的「未經批准集結」,是一個「合法集結」的延續。裁判官又同意被告的動機,只是因為抗議財政預算案,要求與政府對話。因此同樣的策略,便完全不適用於今日下午同樣在東區法院提堂的六四遊行一案,控方提出的案情,是指責遊行有暴力行為,而且六四由維園遊行到北角警署的遊行,除了沒有申請之外,也不屬於六四集會的延續。

其實除了政治檢控外,我們的「和諧」社會其實還有更多規訓。

昨日,去年在葵涌天台搞 band show,警方出動防暴隊的事件,律師司控告一位參與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另三位參與者「製造噪音」。Ar Cat 說得好:『「無聲當和諧,宵禁扮安全,提問即是阻差,屈服就是守法」這段說話(總覺得不是口號)是星期六晚和佔領中環的朋友們在極頹的氣氛下絞盡腦汁想出來的。我們就是想起1984。這個案件好難說得明確,無法歸類出來是「政治檢控」,就好像再沒有詞彙為這件事件定性,但明明就覺得有問題。我們連用來反抗的詞語都這麼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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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Okashi Ku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