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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痛與療傷──借鑑第一次金鐘暴動,為第二次金鐘「暴動」謀出路

止痛與療傷──借鑑第一次金鐘暴動,為第二次金鐘「暴動」謀出路

我呢道題目,挪用自《止痛療傷──白崇禧將軍與二二八》一書;一般皮肉一般骨,料作者白先勇先生不至於怪罪。傷,謂警棍、胡椒噴劑、催淚煙、布袋彈、胡椒彈以至橡膠彈各級武力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起,對香港兒女身體髮膚之毀傷;痛,謂鄭月娥、盧偉聰兩名公僕縱容防暴警察、「速龍小隊」棍毆、腳踢、槍擊衣食父母「三不孝」後,意猶未盡誣以「暴動」冤罪,港人錐心之痛──試舉前朝、本朝幾個先例,以便有司依樣畫葫蘆、了卻葫蘆案,還市民半個公道與孝道。

第一次金鐘暴動,事緣六千名暴徒( mob )於警察總部集會,高呼「 Fuck off CP (一哥收皮)」、「 Kill them (殺死佢哋)」等口號辱罵警務處長、威脅執法人員竟日;其中四十人更坐言起行,衝擊夏慤道和記大廈內一處執法部門,大肆破壞,傷及該處五名人員。暴行換來當局妥協,頒布「局部特赦令」,不咎暴徒既往──時維一九七七年十一月,暴徒職業均為警察,受害執法人員隸屬廉政公署執行處。

現任行政長官急欲平息第二次金鐘「暴動」滋長之民怨,大可祖述麥理浩總督,承諾日後將行使《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賦與其赦免刑事罪犯刑罰之權力,全免六月九日至十二日共五十一名被捕義民徒刑。

此法有利有弊,弊在黎棟國保安局長任內嘗言於立法會,「依據慣例,喺所有司法程序未完結之前,行政長官唔會行使赦免同減輕刑事罪犯嘅刑罰嘅職權」,警方仍須立案、兩造仍須出庭、法官仍須聽訟,徒費「司法資源」;唯警司協會、警務督察協會、海外督察協會及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四大協會,斷無異議之理──同一條夏慤道,憑甚麼只准警員大鬧,不許市民善用?「雙重標準,何以服天下!」劉夢熊先生未曾修讀毅進文憑課程,尚且琅琅上口、振振有辭。

其次請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入城未足一年,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托詞「公眾利益」,拒絕江刑事檢控專員樂士建議起訴星島集團主席胡仙。九九年二月四日,愛詩言於佢「唸茲在茲」嘅公眾曰:「從公眾利益着眼,我亦認為唔應該檢控胡仙。星島集團當時面對財政困難,正同銀行商討重組債務。如果胡仙被檢控,必然對重組計劃造成極大阻礙;如果集團垮臺,其屬下報章──包括香港僅有兩家英文報章之一,會被迫停刊……本港一個重要傳媒集團倒閉,除咗僱員失業之外,仲會向海外傳達一個極壞信息。」三年後,當局以愛詩「致力為公眾服務,表現卓越,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嘅新憲制體系喺『一國兩制』嘅理念下能夠成功落實,貢獻殊多」,報以大紫荊勳章。

孟曰:「權,然後知輕重;衡,然後知長短。物皆然,心為甚。」幾家報館之存廢與二百萬眾之忿怒,孰輕孰重,不言而喻;現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及其餘「建制中人」,如有難色,歡迎向《基本法》委員會梁愛詩副主任垂詢。《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二百二十一章第十五條訂明,如律政司長喺任何案件中認為,為咗社會公正而唔需要其參與,則並非一定需要檢控任何被控人;可知律政司順天應人,宣布前述五十一人毋庸檢控,合情合理合法。

六月十日凌晨告士打道上,另有二百六十五男、九十三女被「記錄身分」,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揚言「保留日後檢控權利」;三百五十八人,人人自危──因念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選舉事務處遺失一部選民登記冊於青衣青綠街聖公會青衣邨何澤芸小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僅召見「主管人員,要求佢哋詳細解釋事件同嚴肅跟進處理」了事──即使案件主管忙中有錯、當日「摘名簿」不知所終,「一視同仁」原則下,豈宜厚非?至於遺屬撫恤金、傷者湯藥費,內有庫銀、外有關愛基金,誠宜急人所難,庶幾可免「不憐百姓而惜倉庫」之惡名。

有司苟能舉措如上,筆者願信納當局無意秋後算帳,諒六月十六日二百萬同行市民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時局之收拾,始可與言。

後記

粵諺有之:「辦法總比困難多。」贅言千餘,亦欲拋磚引玉;本土派高明叫陣不以「平反」、「暴動」、「定性」等字眼為忤,民主派賢達禮請吳資深大律師靄儀、許副教授寶強託管基金支援「反送中」受傷被捕者……筆者樂見其成。只要大家想像力勿過猶不及、躍進到「戴口罩就係鬼」、「民間人權陣線印製『學生沒有暴動』標語意在切割已畢業被捕人士」等怪談,克服陶傑先生所謂「小農 DNA 」野性呼喚第二次天京事變,何愁香港民族陣綫梁召集人頌恒「幾多個人嚟、幾多個人走」之願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