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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筆雨傘的民生政治

粉筆雨傘的民生政治

粉筆雨傘的民生政治

十四歲女童用粉筆在政總牆上繪花,結果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罪名拘捕並獲准保釋。可是,警方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取得少年法庭頒發的「照顧或(保護令Care or Protection Order)」〔下稱「保護令」〕,女童最終在未被審判前被判入社署轄下的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接受監管〔下稱「屯門院」〕,直至法庭於2015年1月19日的聆訊。

一、「誠信」備受質疑的警方有沒有濫用「保護令」恫嚇青少年參與雨傘運動呢?

警方是次申請「保護」女童的法理是否有依據呢?如果警方真的是引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第三十四(二)(d) 條,指女童「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所以需要少年法庭介入頒令,究竟警方此舉是如常的按他們的本子辦事,還是協助政府製造白色恐怖恫嚇青少年參與雨傘運動呢?

警方今次為了支持申請「保護令」,透過感化官介入在保釋期間了解女童的家庭背景和個人狀況,從而向法庭提出女童的父親無力照顧她。如果女童的父親真的有困難照顧和監管女童,女童本身是否真的屬於高危「出事」的一群呢?

根據本人在兒童院舍的工作經驗,除非女童的父親早已報警表示其女兒失蹤,警方見女童已有多次失蹤的記錄,那麼,當警方找到她時便有機會立即把她送往屯門院等侯上庭。可是女童被拘捕後已獲准保釋,這立論不成立。如果警方認為女童的父親未能妥善照顧和監管女童,女童的情緒又非常不穩定,甚至真的有機會危害自己或別人的安全,以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須要在未審判她是否干犯「刑毀」前,已有立即安排入住屯門院的需要,而不是如常的把少年判予願意照顧他的人士暫時看管,又或是在家等待社署進一步轉介入住由志願機構營辦的兒童院舍或兒童之家,讓兒童仍可如常上學或回家渡假。

觀乎其在雨傘運動的參與,她也只是以粉筆表達爭取「真普選」的訴求,也沒有聽聞雨傘朋友說她有任何危險的行為,實在令人質疑警方背後的動機。難道警方平常又是這樣懲辦在牆上塗鴉的朋友,只是我們孤陋寡聞?

二、《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是否已「靜悄悄的被修改」?

早前有媒體揭露政府過去一直有製作一份兩頁的《基本法》簡介,據悉該簡介有引述《基本法》第28條,寫明「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但今年12月的新版本,卻會將上述文字全段刪去。

政府和警方是次的處理手法有否侵蝕市民的人身自由權呢?警方的做法究竟有沒有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一)條︰「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呢?法庭是次安排無疑會限制該女童的人身自由,甚至觸及其不受無理拘禁的憲法權利?基於保障公民權利的法治原則,是否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呢?

三、政府在家庭服務的支援不足

如果警察、感化官或裁判官認為該女童的爸爸於照顧上有困難 (即使其父母或監護人以擔保方式承諾並提出具體的照顧建議) ,不能相信他們能夠妥善照顧該女童,那麼現時政府在支援家庭服務的福利政策究竟是否足夠呢?

現時法例規定獨留16歲或以下的子女在家可能會構成刑事罪行,這年齡上限一直受到爭議,因為現時政府或坊間並沒有為12至16歲少年提供託管服務。不少單親或雙職家長為免被捕而放棄工作改領綜援。防止虐待兒童會曾建議政府可考慮將該法例的年齡上限至12歲。事實上,不少社工也批評現行法例與政策之間的相互矛盾,唯獨留兒童是否觸犯有關法例,取決多項因素,包括兒童年齡、自我照顧能力及涉案人士是否意圖疏忽照顧等,政府著實應該加強託管服務及提供支援服務予有需要的家庭。

如果警方認為所有不能被妥善照顧的兒童或青年也須要被安排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舍,讓他們得到院舍社工或院舍家長的教導和關心以協助他們健康地成長,那麼政府是否需要考慮興建多些兒童及青少年院舍,讓現時真正有需要入住的青少年不用輪候太久?警方是次處理又有否濫用社會的寶貴資源,阻礙有迫切需要的家庭未能得到有關服務呢?

結語﹕
作為社工,當然希望該女童能獲得最合適的安排,如果她將來入住兒童院舍或兒童之家,會有院舍社工和家舍導師密切的關心和教導她,未嘗不是一件好事。文章提出了許多令人擔憂的事情,包括政府和警方背後的動機和民生政治互不協調的問題。究竟如何安排才是對該女童最公平和最合適的呢?如今的做法甚至會令可能有需要協助的青少年對入住兒童院舍或兒童之家有很大的反感,甚至對抗提供服務的職員,導致他們沒法得到最合適的幫助,這又是否政府期望所見到的呢?敬希所有參與是次執法和司法的機關能以該女童的利益為大前提,公平地處理她的情況。

社工逆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