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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新指引,魔爪的延伸

據《南華早報》報道,警方將會加強對付非法集會。如何加強?根據一份警方高層發出的最新指引,就是要所有警務人員「更嚴格地」防止任何三人或以上的「可疑集會」演變成示威。

如何界定三人或以上的「可疑集會」?根據指引,「若執法人員認為有關集會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或有違和平,警方將不會容許參與者繼續。」

換言之,即是「可疑集會」的準則,由執法者自己判斷。這代表什麼?這代表公權力再度擴大,權限變得更模糊。一個法治社會,是講求有法可依,以法限權。有法可依,對於公權力的限制如法例和指引不應含糊不清,亦不會賦予政府任意的權力。以法限權,指條文的意思必須清晰,讓市民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線和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避免觸犯法律。法律亦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確保管治者不會濫權,並規管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

而現在何謂「可疑集會」,竟然單單由警員自己主觀判斷,並無一條清晰而公開的界線及條文,說明什麼算可疑,什麼不算可疑,警察豈不是變相有任意的權力自把自為?何來有法可依?何來以法限權?何來實行港共掛在口邊的法治?

如果我家一四口出街吃飯,有家人病了帶口罩,於等位時,又會不會因此被認為是「可疑集會」而被捕?如果警員討厭Mr.的話,Mr.豈不是隨時出事?如果有人曾私下得罪警察,請不要和多於三人出外消遣,否則警察仇家就有這個好藉口公報私仇。你看,有人碰也沒碰過警察,竟因涉嫌襲警被警察拘捕,有人行街時,竟然被警察無故用警棍毒打,現今警察還有什麼做不出?可以「更嚴格地」防止「可疑集會」,可以更合法地砌生豬肉,對日益澎脹的警權來說,簡直是「如虎添翼」!

當然,最有可能發生的,就是反對港共政權推行假民主的政治人物及社運人物,因這條指引無故被捕。我們很清楚,這些大多已被警方點相,只要政府覺得是時候「炮製」他們,警察便有合法權力趁他們與一班親朋出外時,拘捕之,正如白色恐怖一樣。可能政權認為,這樣就可以讓反對聲音消失,嚇得市民就算敢怒,也不敢言。

這樣,本身已經凌駕法律和指引警察權力,豈不是限制越來越少,權力越來越多?所謂限制公權力,豈不是越來越成為天方夜譚?香港人的人權,豈不是越來越岌岌可危?

是!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如果市民集會和結社時沒有暴力事件發生,政權卻容許警員憑主觀感覺,判斷「集會」「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而作出拘捕及驅趕,就是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 一 )。其實,警方強調「調整策略並非收緊執法」,只是「仔細執行」《公安條例》等現有法例賦予的權力,亦不代表合乎《世界人權宣言》。《公安條例》要求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警方發給「不反對通知書」,否則便屬「非法」等條文,早就有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 一 ),及以法達義的公民權公義法治原則。更莫論警察本身多次明顯涉嫌違反酷刑法!現在香港政權進一步踐踏人權,魔爪進一步延伸,視人權如無物!

所有認為出現這種打壓方法是好事的市民,請確保你餘生,就算被政府無理收地,被警員強姦非禮,也要像豬一樣聽聽話話,不要出聲。否則,要麼你不要和三人以上外出,要麼你準備隨時被指因參與「可疑集會」被拘捕。你支持這條縱容「警權無限大」的指引,自縛了雙手,得到這個下場,「好~出~奇~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