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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止酷刑聲請咁簡單?《禁止酷刑公約》如何保障港人人權(一)——警權(上)

點止酷刑聲請咁簡單?《禁止酷刑公約》如何保障港人人權(一)——警權(上)

今年一月時特首被傳媒追問會否「退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時,回應了會考慮,而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更於人大政協兩會期間,建議中央政府諮詢港府是否退出《禁止酷刑公約》,企圖藉此拒絕處理任何酷刑聲請,以「解決」「假難民」問題。事實上退出《禁止酷刑公約》是否就能解決有關問題?非也,因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仍有責任審核酷刑聲請,而不能將有可能遭受酷刑、不人道待遇或迫害的尋求庇護人士遣返原居國家。此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

《禁止酷刑公約》保障港人多方面人權

另一方面,雖然「酷刑聲請」與《禁止酷刑公約》相似,但只是《禁止酷刑公約》其中一部份;《禁止酷刑公約》其實從多方面保障香港人的人權,包括執法機關權力有否得到制衡、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是否恰當、不同政府部門對小眾的處理會否導致不人道對待、甚至有否充份防止家庭暴力等。

我們一連幾日,與大家認識一下,到底《禁止酷刑公約》及其機制,關注香港那些人權狀況。

警方執法一直是《禁止酷刑公約》關注焦點

其實早於1992年,《禁止酷刑公約》已適用於英屬香港;而中國政府亦於1997年6月10日向聯合國秘書長表明,此公約於1997年7月1日主權移交後繼續適用於香港;而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亦分別於2000年、2009年及2015年對公約於香港的實施情況提出審議結論,當中不少亦與警方執法機關相關;其中2009年的審議結論就關注到:「有人指稱在羈留設施內脫衣搜身時受到侮辱。」並要求警方需在有合理和清晰理據情況下方對被羈留人士進行脫衣搜身,並應以最低侵擾程度的方式進行,亦應提供獨立機制,監察該搜查行動。

審議結論未有指明任何事件;不過於有關報告發表前一年2007年,七名利東街保育人士被捕回警署後,被要求剝光豬搜身,並受到侮辱;事件於當時引起社會猛烈批評,認為此舉有違人權;適值當時《禁止酷刑公約》審議在即,警方罕有快速地於2008年7月推出三級制指引,清晰訂明搜身範圍,回應社會訴求。

而2015年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審議結論中,就點名關注2014年為期79天的「佔領運動」期間,有報道指超過1300名市民受到警方的過度武力(包括過量使用催淚氣體、警棍以及胡椒噴霧等),當中有約500人送院處理。委員會亦關注到,有警員被指恐嚇示威者會對其進行性暴力,以及對反佔領人士對示威者施行的暴力表示關注。

於2015年發表審議結論前半年,委員會亦向港府提出其關注議題(List of issue),其中亦點名指出於佔領運動期間,一名行動者曾健超更被七名警員拖至一「暗角」毆打達四分鐘之久;於2014年7月2日提前佔領期間,有被捕人士投訴警方未有提供食水和食物,連上廁所及與律師接觸亦受到阻撓等不人道待遇。

可見,委員會關注上述警方於和平集會時所採取過度武力,以及拘留時的不當行為,除了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安全,亦希望能確保被補人士的基本法律保障,從而有助保障市民公平審判的權利及表達自由。但其實對警方執法的不當,設立獨立的監察體制才是有效的做法;委員會對這方面又有何監察呢?我們明天與大家繼續認識。

延伸閱讀:
國際特赦組織:世界看似和平,其實暗藏酷刑
國際特赦組織:當市民面對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香港政府有關人權公約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