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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咪玩啦,區諾軒點樣可以近距離用音波襲警呀?

Popo咪玩啦,區諾軒點樣可以近距離用音波襲警呀?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拘捕的理由,是曾於7月7日九龍大遊行期間,「用大聲公襲擊警務人員,警方指控區的大聲公太大聲,損害到警員的耳部。」

在2003年的HKSAR v Leung Chun Wai Sunny[1]一案中,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裁定,故意近距離對著另一人的耳朵,透過揚聲器高聲呼叫,並實際上使該人感到短暫耳痛,法律上構成毆打(battery)。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在更近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紀鎮基》案[2]將此案例付諸應用。馮法官裁定,當上訴人「故意」、「近距離在警員面前吹[高音及大聲的]口哨」,「用聲音干擾事主聽覺[,並令其感覺短暫耳鳴及聽不到說話,]屬身體接觸,足以構成毆打」[3]。

然而,正如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群英》[4]一案中解釋,上述兩宗案件被告人的行為都是「刻意在受害人耳朵邊發出很大的聲音」。如被指毆打或襲擊的人「說話時,根本就不是刻意對著或針對[另一人]而說」,尤其後者「根本沒有任何實質的傷勢被[醫生]發現」,相關的「定罪是不安全和不穩妥的」[5]。

換言之,大聲公構成襲擊,法律上有三個前提:

1. 被指襲擊的人故意(或刻意)用大聲公發出「很大的聲音」;
2. 此「很大的聲音」在事主耳邊或近距離發出;
3. 此舉即使沒有造成「任何實質的傷勢」,至少亦應短暫干擾事主聽覺,例如令其感覺短暫耳鳴、耳痛及/或聽不到說話。

翻看直播片段,區諾軒議員曾於彌敦道與警方理論時使用大聲公,當時雙方隔了至少數個身位。請問香港警察,只是手持大聲公太大聲,如何有合理懷疑區議員當時是刻意、近距離高聲襲擊警員的耳部?進行拘捕的人員,又有無合理的事實基礎(包括醫學證據),證明「受襲」警員聽覺受過短暫干擾?

如果無的話,又如何符合到終審法院在《楊美雲訴香港特別行政區》[6]訂下的要求,即「警員在進行逮捕那一刻,牠所合理懷疑存在的事實,必須已經足以構成有關罪行的所有必要元素。缺乏有關任何一個元素的合理懷疑,逮捕即屬非法」[7]?

[1] [2004] 1 HKC 239第26-27、32段。
[2] (未經彙編,HCMA 273/2013,2013年9月16日) 。
[3] 同上,第3、13-15段。
[4](未經彙編,HCMA 783/2013,2014年9月26日)第21段。
[5] 同上,第22段。
[6] (2005) 8 HKCFAR 137 第77段。
[7] 法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