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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二十三條

網絡二十三條

網絡23條,正式名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鬧得滿城風風火火,把網民的二次創作空間給完全扼殺。被戲稱為網絡23條,今次的修訂把侵權行為刑事化,並把網民沒有聲明出處的轉載分享,都可以列為刑事侵權,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最重要的是,在現行的草案下,只有六種情況才能得到豁免刑,但這六項豁免的範疇十分含糊,「龍門任搬」,網民極容易誤中陷阱,負上刑責。

今次的修例為被稱23條的網絡版,皆因今次的草案把任何「侵權行為」定性為刑事罪行,變相賦予政府權利繞過版權持有人去控告網民。在這個梁振英政府時代,政府強硬對付反對政府的一方,確實難以說服市民並不會以這個網絡版23條為武器,大舉對付反對人士。況且,網絡23條只豁免六種用途,其餘一律不獲刑事豁免。在此情況下,政府就有絕對的權力去標籤你的行為是屬於豁免行為還是侵權行徑。就以梁振英唱「喜歡你」為例,他把演唱片段上載到社交平台就可以用「時事報導」為由豁免;可是,若果是由一個普通市民上載一首自己翻唱的歌唱片段,如果政府看你不順眼,就可以聲稱你侵權,安一個「傳播罪」或者「侵權罪」,這不就是打壓異己嗎?

今次修例,美其名是保護版權擁有人,實際卻是扼殺香港的創作空間。「二次創作」在香港方興未艾,百花齊放,靠的是在現有作品上作出「啜核」的改動,以呼應時下熱門的生態或議題。在新的修訂草案下,除非創作人的「二次創作」符合六項豁免中的其中一項,否則都有機會惹上刑事責任。政府一直強調法例只針對大型的侵權活動,可是面對着這個難以令人信服的政府,如何讓市民相信政府會恪守承諾,讓自由的創作意志在香港盛放。若果有創作人創作了針對政府的二次創作,政府會否利用網絡23條對施以報復?進行二次創作的網民,要冒着被控告的風險去創作,很容易便會自我審查,絕對是干預了創作意欲。

「傳播罪」是今次新增的刑事罪行,原意該是壓抑大量的侵權物品在公眾領域的流動,捍衞版權人的利益,保障版權權益,以符合國際對版權的保障要求。可是,在已有「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情況下,同一項行為政府可以一口氣連告兩條罪,增加「告得入」的機會。政府一直強調不會把後者用於侵權行為上作檢控之用,絕不會出現一罪兩檢的情況。事實卻是,在十數年前的「古惑天王」侵權案件,政府已經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和「版權條例」作出一罪兩檢。雖然法庭只判其中一罪成立,可是此例其實早已開出,如何讓人相信政府不會利用一罪兩檢的手法,對網民施以精神壓迫,製造白色恐怖,打壓反對政府的聲音。

現在網民努力爭取的「開放式豁免」和「公平使用」豁免,目的就是要加強保護網民的言論自由,使得不輕易墮入灰色地帶。這兩種形式的豁免既能充分保障二次創作的自由,又不會損害版權人的既有利益。政府卻堅稱現行的法案已經能夠充分保護網民的自由,更聲稱「開放式豁免」不比現有的豁免完善。在保障言論自由和維護版權利益之間,必須要找到一個平衡點,讓香港的言論自由不會被干預,而版權保護法例又能夠追上國際進程。現時的草案,根本未能夠針對香港本地的現實網絡的使用習慣,做不到既能便利網民,同時又鼓勵創作。政府只是把外國過時的條文內容照抄到香港使用,並沒有作出適應性的微調,可見政府在草擬法案時,根本沒有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甚或是已與時代脫軌。撤回草案再作諮詢,認真的聆聽市民的聲音,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作者:阿恩,教育工作者
90後教育工作者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