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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製造了「嚴重」的艷照門案?(請致函律政司)

誰製造了「嚴重」的艷照門案?(請致函律政司)

艷照門於年初吵吵鬧鬧了個多月,打破紀錄連續廿一日上報章頭條,照片傳遍世界各地,但最後散播「淫褻」物品的罪名,卻只落到一個半工讀的青年──郭鎮瑋身上。最令人不安的是,本來高調抗議「選擇性執法」的網絡,卻出奇地平靜,我希望大家像我一樣是憋著氣,而不是任由郭鎮瑋一人去承擔網絡騷動的後果。

其實,自警方起訴郭鎮瑋以來,我一直有留意案件,後來亦有直接與其親人接觸,了解情況。因為郭和其家人選擇認罪,為避免影響法庭對他的觀感,我一直忍著,不去評論事件。可是,7月4日,剛從布達佩斯回港,就聽說他要還押三星期等候背景報告和判決,深感不合理,趕忙接觸其親人,安排探訪。

郭鎮瑋不是奇拿,亦不接近奇拿

翻查報導,「還押」判決當天,所有報章均引述裁判官說「案情嚴重」,即使被告認罪表示悔意,亦不許「保釋等候背景報告/宣判」。

也許艷照門一案的確很嚴重,它涉及「不誠實使用電腦」、「嚴重侵犯他人私隱」(但香港仍未就此立法)和所謂的「散播淫褻及不雅物品」,但造成這「嚴重的案情」,並不是郭鎮瑋一人,他沒有盜取陳冠希電腦的照片,亦不是網上照片的源頭,造成種種「嚴重」結果的人,包括盜取資料者、娛樂公司誤導警方的大話、警方的處理手法、網上照片的源頭(所謂的奇拿)、最早獲得照片的主流媒體和網民。

郭鎮瑋不是奇拿,亦不接近奇拿。警方在拘捕郭時,一度以為他是照片源頭,在審問時不斷問他照片的來源和是否收授了利益,結果得個桔。他甚至不是控方於初審過庭時所形容「互聯網技術高超」人;如果他真的技術高超,怎會不以簡單的工具(如TOR)隱藏IP足跡?又或以點對點的方法,極速傳播?至於那個上載到賽浦路斯伺服器的 zip檔(當中有幾十張連環圖式的口交照片),我在鍾亦天被捕後第二天就從點對點的朋友對話中收到,當時,只要你於點對點的簽名中寫上「係咪friend先?」,都能獲得相關的照片。這種社會網絡式散播,比起那個於alexa中排名萬八的網站(new-3lunch.net)超連結簡直大毛見小毛。假若郭要為照片流傳負上責任的話,也只是千千萬萬份之一。

個人背負集體行為的後果

法律難以避免地有「選擇性」,警察追蹤奇拿一直無所獲,卻掌握了郭鎮偉於論壇上貼 zip檔超連結的 IP資料,我相信在艷照流通其間,警方手上收集到的 IP不只郭一人。事實上,郭用以貼超連結的用戶賬戶:[email protected],乃多人共用,但控方的案情摘要上卻聲稱賬戶為郭個人所擁有,這樣一個錯誤,就把網上的一些集體行為個人化。

根據身兼淫審法學者和大律師的羅沛然於2006年寫的The Annotated Ordinances of Hong Kong: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Cap 390)第62頁 [21.10] 有關淫審條例罰則中「監禁」的部份中提及,淫褻物件散播的「量」(quantity)、是否牟利 (for profit)和是否「嚴重淫褻」(serious obscenity)是決定案件輕重的關鍵。

艷照門照片散播的速度與量,與互聯網技術、主流媒體廿一天的頭版報導和網民集體行為相關,而不能落在郭鎮瑋一人身上。郭在整個過程中,沒有收受任何利益,而這些照片亦不涉及「嚴重淫褻」;所謂嚴重淫褻,根據過往的案例包括:人獸交、性虐待、孌童和孌屍(羅沛然:2006:63頁)。很明顯,郭鎮偉的個人行為,從上述三點來看,都並不算嚴重。

然而,小市民面對官非,理性選擇是減少它為家庭所帶來的財政和心理上損失,希望事件可以像一年多前保安於論壇貼淫褻超連結一案,罰款了事。可是,事與願違,在未有判決前,郭鎮偉卻要受牢獄之災,「還押三周」。更甚的是,所有主流輿論都在說「案情嚴重」,好像要他入獄才是合理的判決。

網絡嚇壞了?!

網絡出奇的靜,可能網民沒有看報,可能他們「尊重」郭鎮瑋「認罪」的決定,忍著不吵鬧,抑或是被「嚇壞了」、又或抱著「各家自掃門前雪」的心態?我希望是前者。

星期一探望過郭,其家屬希望事情保持底調等待判決,我又憋了兩天,可是心裡卻很不安,若不搞清一些事實與情理,即使郭避過牢獄,仍要背負著艷照門集體騷動的責任;而且為了認罪表悔從輕的法律遊戲,而放棄弄清一些事實,這個社會,將會繼續被制度恫嚇而 demoralized。

請致函

在徵得一些非建制法律意見後,希望大家(尤其曾討論、傳閱艷照的朋友)能致函與律政司黃仁龍的辦公室(傳真:2869 0720),希望控方能把集體行為帶來的後果,與個人行為分開處理,勿讓小市民承擔不必要的刑罰。以下是我草擬的信函,請於七月廿日前寄出(下次上庭是七月廿四日)。

To: 律政司司長辦公室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4樓
傳真:2869 0720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作為行政長官、政府、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及機構的首席法律顧問,本人希望你能多了解因涉及藝人裸照事件而被控三項「發布淫褻物品」罪的郭鎮瑋一案。

1.根據身兼淫審法學者和大律師的羅沛然於2006年寫的The Annotated Ordinances of Hong Kong: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 (Cap 390)第62頁 [21.10] 有關淫審條例罰則中「監禁」的部份中提及,淫褻物件散播的「量」(quantity)、是否牟利 (for profit)和是否「嚴重淫褻」(serious obscenity)是決定案件輕重的關鍵。

艷照門照片散播的速度與量,與互聯網技術、主流媒體廿一天的頭版報導和網民集體行為相關,而不能落在郭鎮偉一人身上。郭為初犯者,在整個過程中,沒有收受任何利益,而這些照片亦不涉及「嚴重淫褻」;所謂嚴重淫褻,根據過往的案例包括:人獸交、性虐待、孌童和孌屍(羅沛然:2006:63頁)。很明顯,郭鎮瑋的個人行為,從上述三點來看,都並不算嚴重。

2.也許艷照門一案的確很嚴重,它涉及「不誠實使用電腦」、「嚴重侵犯他人私隱」(但香港仍未就此立法)和所謂的「散播淫褻及不雅物品」,但造成這「嚴重的案情」,並不是郭鎮瑋一人,他沒有盜取陳冠希電腦的照片,亦不是網上照片的源頭,造成種種「嚴重」結果的人,包括盜取資料者、娛樂公司誤導警方的大話、警方的處理手法、網上照片的源頭(所謂的奇拿)、最早獲得照片的主流媒體和網民。

3.我相信在艷照流通其間,警方手上收集到的 IP不只郭鎮瑋一人。此外,據了解,郭用以貼超連結的用戶賬戶:[email protected],乃多人共用,但控方的案情摘要上卻聲稱賬戶為郭個人所擁有,這樣一個錯誤,就把網上的一些集體行為個人化。

我希望律政司能正視此案,勿讓輿論和警方形像問題,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此致

香港市民xxx
                  (聯絡電郵)

圖片來自chonghe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