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2011 版權系列:這個安全港在保護誰?

《2011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比較不具爭議的,似乎是網上服務供應商(Online Service Provider - OSP) 安全港的設置,因為相關的法律保護框架,在美國為首的西方社會,也有實行。然而,若我們從本地的發展來說,OSP 安全港的執行,其實在縮窄OSP的保護網。

(注意:實務守則原來明天是提交意見的死線,要提的快手了。意見可傳真至:21473065或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版權懶人包見:http://www.inmediahk.net/2011copyright

縮窄了的安全港

所謂的安全港,是一個使OSP在版權訴訟時,能夠豁免法律責任的框架和保護傘,具體來說,若OSP根據實務守則 (Code of Practice) 去管理網站內容時,就能獲得豁免。目前正在草擬和諮詢階段的實務守則,基本上是一個處理投訴的機制,OSP在收到侵投訴通知後,在特定的時間內要移除內容並向用戶發通知。而用戶收到通知後,可發出「反通知」 (counter notice),但這代表讓用戶要承擔可能的法律風險。

豁免刑責,聽上去好像對 OSP 很有利,但其實一直以來,香港從來沒有 OSP 被版權持有人告過侵權,所有的訴訟均針對用戶的。一般來說,當OSP收到投訴,它們會通知作者,由作者自己拿下,若版權持有人決定要檢控個人用戶,它們要取得法庭批準。亦即是說,香港所有的 OSP 本來 by default 就享有類似安全港的保護。

目前這個安全港的設置,主要是為了減省版權持有人移除網上侵權物品的法律成本,相反 OSP 卻要為此設立機制去處理投訴和移除涉嫌侵權的內容。亦即是說,安全港把版權持有人移除內容的成本轉嫁到 OSP身上來。

私隱與濫用

已有很多意見指出,實務守則裡的「通知」和「反通知」,很可能會侵犯用戶的私隱,不排除會有機構或人透過「通知」去獲取用戶的真實身份和個人資料。這問題有關政府部門似乎已著手處理。然而,實務守則裡的「通知﹣移除」機制,另一個對言論自由最大的威脅就是濫用。

因為在網絡中立的原則下,OSP不會就內容和通知發出者的身份作出任何判斷和核實,當它收到一個符合格式的通知時,就會去移除內容,直至用戶發出「反通知」。這裡出現兩個問題:1。若該內容富有時效性,而處理「反通知」的時間需時,該內容便沒法及時轉遞;2。若用戶不願看到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真實姓名和聯絡方法曝光,又或他/她不願面對可能的法律騷擾而沒有提交「反通知」,該內容也會在網上消失。

雖然,政府強調,侵權通知上的簽名是等於宣稱投訴人是該版權作品的代理,假若投訴人作出不實的宣稱,將面對民事與刑事檢控。可是,侵權通知是可以經過香港施法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發出,假若有人在國內或俄羅斯或北韓,不斷對 OSP 發出通知,即使最終用戶發現其版權宣稱是虛假的,卻無從追究,然而,很可能已經有很多內容已被這些惡意濫用清洗掉。

合理使用等官判

同樣,由於實務守則要求 OSP 不能就內容作出任何判,面對著一個借用原作品作評論或作教育用途的合理處理 (fair dealing) 時,只要收到侵權通知, OSP 亦要一一移除,直至收到「反通知」,但當版權持有人把入禀法庭的文件交給 OSP,該作品便要等到法庭有最終結果後,才能放回互聯網上。

當然,OSP可以選擇不加入安全港的實務守則協定,但有哪些商業機構,會放棄法律的保護傘呢?

荷里活中心的版權制度

整個版權修訂,撇除「網絡廿三條」的政治背景,最大的問題是把荷里活主導版權持有人的利益放在中心作考量,而要全世界去承擔起保護它們利益的責任,甚至在過程中犧牲本地的言論自由、創意空間也在所不惜。

其實,自古惑天皇一案後,本地上載盗版影片的活動幾近絕跡,而版權持有人亦經常透過監控互聯網上下載活動,民事追討下載盗版的用戶,這些機制在打擊「明刀明槍」的盗版已經非常有效,相反,把衍生創作視為侵權、把本來已經享有的安全港保護縮窄等做法,卻變相把荷里活霸道的作風,延伸至互聯網上所有內容:文字、圖片、衍生創作、音像等等,催毁了本來建基於共識和使用習慣的自由創作、影像評論與學習的空間。

保護版權=保護創意,是版權惡霸發明出來的口號,香港政府卻照單全收。君不見在大陸,山寨發明、科技解碼挪用,造就了多少 GDP,並使老百姓可以低成本地進入高科技的環境。國內文化科技產業可是創意無限,荷里活一邊罵一邊要進入這個市場。

香港呢?這次立法究竟要保護誰?

最後呼籲用戶們,記得就安全港實用守則提意見書,「通知﹣移除」的機制,會影響每一個互聯網的使用者,權利要自己捍衞!

《實務守則》的初稿(pdf)
2011 版權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