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愛國男子因不滿法輪功抹黑中共政權,前年在多個地方清拆法輪功的街站宣傳品,他否認五項刑事損壞罪,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他獲准保釋至12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報告。裁判官李志豪批評被告以中國憲法及《國安法》作為私下執法的理由:「難道殺人或盜竊也可引用《國安法》作為保護罩?」李官強調,這是執法部門的責任,若以冠冕堂皇的藉口私下執法,將會為國家帶來混亂。
被告為報稱無業的胡愛民(47歲),被裁定五項刑事損壞罪均成立。
裁判官李志豪批評,辯方以中國憲法及《國安法》作抗辯理由,是捉錯用神及失去聚焦。同時,被告辯稱有權私下執法,其目的是維護中國主權的完整性,因此作為中國公民是有義務及權力作出有關行為。李官批評,被告強詞奪理,將破壞行為合理化,故意歪曲中國憲法及《國安法》。李官舉例稱,若有人對中央破口大罵,而被告認為他已侵犯我國主權,李官反問:「誇張地說,難道殺掉一個人也可用《國安法》作抗辯理由?難道殺人或盜竊也可引用《國安法》作為保護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