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人稱「岳義士」的19歲學生陳以晉於去年9月15日以自拍棍襲擊警察,致其他示威者能離開現場,他於今年6月承認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3罪合共被判入獄10個月。他就抗拒警務人員罪提出定罪上訴,今(14日)被解往高等法院應訊。陳以晉一方指警方證人從未解釋過他的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質疑未坦白承認非法使用武力,影響警方證人的口供是否誠實可靠,惟原審裁判官未有就此議題考慮。法官張慧玲押後頒布上訴結果。
代表陳以晉的大律師關文渭透露,陳將於12月31日服刑完畢,若果今日上訴成功的話,則可在日內獲釋。
關表示,控方在審訊時有責任證明負責制服的警員莫淯麟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即警員沒有使用過份武力;可是在陳以晉被警員像摔交般摔在地上之前,他的頭部已經出現類似血跡的「紅色閃令令」,然而4名作供的警員,包括高級警司林鴻釧、督察馬智聖、警長1113張啟祥及警員17678莫淯麟,沒有任何一個人承認自己曾打過陳的頭部或目睹同袍打過,也沒有警員解釋過陳的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