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今(7日)開庭審理。3名法官聽畢陳詞後,指在答辯人無作供下,原審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其疊加效應是「壓倒性」;而原審基於答辯人可能從其他道路進入暴動現場、或可能不知道有暴動發生,是「純屬臆測」,裁定原審的無罪裁決「有悖常理」,應予撤銷,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意味原審須重新考慮裁決。案件將於7月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人為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5名答辯人分別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分別由大律師林國輝和馮振華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審理。
律政司:原審推論有悖常情
律政司一方先陳詞,指本案涉兩個法律問題,其一為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根據事實裁定所作的推論有悖常情,其中原審指不能穩妥接納警司聲稱目睹15歲男生投擲汽油彈的分析有誤,構成法庭可干預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