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拘捕,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強調,涉案鐳射筆沒有電池、案發地點附近亦沒有騷動,控方無法證明方仲賢於買到鐳射筆的9分鐘內有意圖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控方指方仲賢被截停時逃走,辯方則指截查警長身穿便裝,「一個陌生人埋嚟搭膊頭」,被告「閃開」屬合理,不必然知道警察身分蓄意拒捕。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9日裁決。
被告方仲賢(22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亦被控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署警長52338。他另被控當日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以調查案件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辯方:涉案鐳射筆無電 非攻擊性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