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牽涉2020年1至2月期間,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港鐵站的爆炸品事件,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陪審團上月一致裁定7人《反恐條例》控罪不成立;但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三人今(10日)於高院求情,控方引述各人的心理專家報告,指他們欠缺悔意,要求法庭量刑時考慮被告是否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的人物,又援引盧溢燊案要求法庭考慮加刑因素。辯方則指親友求情信顯示首被告平日行為與心理專家所述不同,又指他在還柙數年間行為良好,冀法庭以此判斷他是否危險人物。法官陳仲衡聽畢陳詞後,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並會於同日頒下有關訟費和證物處理的書面決定。
三名被告分別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和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陪審團上月裁定三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