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8男女被指牽涉2020年1至2月期間,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及羅湖港鐵站的爆炸品事件,其中7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為反修例事件以來第二宗被起訴上述條例的案件。陪審團周一(1日)早上開始退庭商議,累計商討了27至28小時,直至今天(4日)下午約3時宣布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7人《反恐條例》控罪不成立;但以大比數裁定其中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餘下一名男子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亦獲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換言之,5名被告當庭釋放,各人分別曾還柙約48天至5年5個月不等。
下午約5時半,5名被告陸續辦理手續完畢,先後從高院地下囚室步出,分別登上的士或私家車離開,有親友在旁開傘掩護。直至晚上約6時半,最後一名獲釋的被告吳子樂步出,他登上的士前,向在場傳媒喊叫,質疑《星島日報》只報導控方案情而未有報導辯方案情。的士駛離時,坐在的士內的吳向在場記者揮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