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按針、K、腸
編:G
上訴庭在反東北案判詞中聲稱自己有權在刑期覆核中作出對被告不利的事實裁決,但上訴庭是否有足夠程序確保被告有充分權利挑戰這些事實裁決呢?若果沒有,那麼上訴庭作出這些事實裁決是否符合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公平審訊」-任何熟悉刑事的朋友都知道,它要求審訊要是公平、公開、公正,在合理時間內由獨立及不偏不倚的法庭,以「毫無合理懷疑」的標準來審理。根據《李亞生案》,在刑期覆核的程序中,上訴庭不會干預原審裁判官純粹的事實裁定,而只會覆核法律問題或法律兼事實問題(question of mixed law and fact)。東北十三子案發時行為「暴力」與否,正是純粹的事實裁定,本身並非有關法律的裁決(事實上,香港法律根本從未對「暴力」此一抽象概念作過任何一般性的定義)。無論如何,即使是涉及法律兼事實問題的情況,正如上訴庭今次亦有引用的《區志恆案》指出,律政司司長一方仍「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可以導致更重刑罰的案情。」
提到東北案,法夢一而再、再而三指出,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的權力,原則上只能基於公眾利益行使。但面對《公安條例》下的控罪,而控罪内容更是牽涉針對政府政策的示威時,身為行政會議當然成員的律政司司長,是否真的可以不偏不倚地作出判斷?還是應該交由身份利益衝突較小的刑事檢控專員,甚至長遠來説將檢控工作,從律政司的政治角色中獨立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