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日前公布高鐵「一地兩檢」方案,提出以租賃形式在西九站劃出「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法律。我認為這方案最破壞香港法制及《基本法》,最影響深遠的,是港府首次引用《基本法》第20條,藉著中央的授權繞過《基本法》其他相關條文的保障。 此例一開,《基本法》的保障將會變得子虛烏有。
港府一再援引深圳灣口岸的安排,是混淆視聽。按照《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 591 章),「港方口岸區」視為位於香港以內的地域,整套香港法律及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適用於「港方口岸區」。 這法例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任何條文,亦符合香港一些現有法例在特定情況下賦予香港法律域外適用性或法院域外管轄權的安排,無須根據《基本法》第20條的特別授權賦予這本地立法法理基礎。
但《基本法》所有的條文及保障明顯適用於整個香港,若立法會通過一項法例,將香港區域範圍內的「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為香港的區域範圍以外,不實行香港法律而實行內地法律,不受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轄,不適用《基本法》的相關條文,這項本地立法,必然會因為違反《基本法》 (特別是第18條、22(3) 及80條的規定)而被香港法庭裁定為無效。 故此,港府便嘗試鑽法律空子,透過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20條的特別授權,為這項本地立法提供法理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