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有示威者於太古站外集結,警方一度在扶手電梯口近距離發射胡椒球彈。5名男子於事發後兩年,即去年8月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兩名認罪的被告今(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判囚半年。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兩名被告藏有工具,包括鐳射筆及扳手,物品在非法集結中均有相當高風險。另外兩人攜有單程車票及替換衣物,目的是乘亂逃脫後逃避罪責,這屬加刑因素,最後加刑2個月,以9個月量刑。
官:短時間內示威者有秩序地用地下鐵路交通到案發地點
第四被告陳啟康及第五被告程耀鞍早前各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罪成,今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各囚半年。嚴官在判刑時指,雖然兩名被告背景及性格良好,亦關注社會議題,且案發後有深刻反省、知道自己用錯誤方式表達意見。但由於案情嚴重,案發短時間內示威者有秩序地利用地下鐵路交通到太古康山道,當中有人帶備鐵支及大型板塊,另有人叫囂及用鐳射筆照射警員,最後因警員在短時間內驅散,才令非法集結時間縮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