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調查機制分為兩個級別,其中第二級「嚴重問題」將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調查。被問到第二級是否涵蓋紀律部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表示,現時《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已列明不涵蓋警隊,警隊的紀律個案和投訴由監警會負責。她稱局方將盡快草擬規例,盡快實行第二級調查,期望在明年上半年完成。

在「部門首長責任制」下,假如發現公務員缺失,嚴重可警告、譴責、不獲增薪、降級、扣薪、勒令退休及革職等。調查機制將分為兩級,第一級調查可以由部門首長主動啟動,處理性質不嚴重、明顯不涉及部門首長的問題,亦可以由局長指示部門首長啟動。至於第二級則涉「嚴重問題」,一旦局長發現部門有嚴重、重複性或廣泛性問題,又或者發覺部門首長在問題中亦有角色,局長可在請示司長,並獲得同意後啟動,司長亦可主動指示相關局長啟動調查機制,由獨立於政府系統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