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2歲男子在2020年1月被警方截查,發現身上藏有彈簧刀,其停泊在停車場的電單車亦被發現與另一輛電單車調換,警方並於其住所單位搜出槍械及子彈。男子去年於《反恐條例》首案中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判囚9年;其後今年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判囚9個月,其中5個月與高院案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總刑期9年5個月。男子不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的刑罰過重,以及質疑未有與高院案的刑罰完全同期執行,今(5日)向高院申請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考慮陳詞後,認為本案與高院案的案發情況不相同,原審裁判官已考慮了高院案件,下令將本案刑期部份同期執行,顯示沒有忽略整體量刑原則,判刑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為陳玉龍(32歲),他於2020年1月17日被警方截查及拘捕,其後被起訴,首次提堂後不獲保釋。他於2024年2月《反恐條例》案開審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於同年11月被判囚9年。
直至2025年1月,他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罪,判囚9個月,其中5個月與高院案的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總刑期為9年5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