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國安法22條「顛覆罪」,是禁止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顛覆國家政府的「非法手段」。支聯會30年間有什麼「非法手段」?控方指稱「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因為違反中央在2018年修訂的《憲法》,已經構成「非法手段」,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最終接受控方說法。雖然案中沒有傳召《憲法》專家,但3名法官在判詞判述對《憲法》的見解,例如「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最本質的特徵,自然是根本制度下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
另外,3名法官指各民主黨派是「參加」中共所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法庭又明言「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結論是「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地位,即等同觸犯國安法22條「顛覆罪」。
「違反憲法」等同「非法手段」
辯方案情其中一個主要論點,是違反《憲法》不構成「非法手段」,案中被告鄒幸彤在審訊時力陳《憲法》只是針對持公權力者,不針對普通公民,若公權力機關認為有需要禁止不符合《憲法》的行為,則需要以立法方式達成目的,即使不同意《憲法》字面規定,都不可能叫做「破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