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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文章

其實是給自己的失物書/信(鄧小樺《斑駁日常》讀後)

我對於文字或任何文本的喜愛程度,其實遠比看起來的要為低。換句話說,買下這本《斑駁日常》的最初原因更多是從情感上支持文學事業,而不是真為了她的內容。


市區重建策略的諮詢開始進入第二階段,政府和市建局的前提是甚麼呢?就如下篇相關的文章,市建局的膳稿越來越多,底牌越見明顯。

正常人會說這原告人真是儍佬一名,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警察查身份證? 查身份證不是警察的日常工作,正常職務嗎?

事緣原告人於2006年在高等法院開展一宗民事案件入稟控告當年警務處長李明逵。自2006年至2008年間,原告人指稱不下十多次包括在他的店舖周邊範圍及工作時間內,若干警務人員重覆地及無合理懷疑情况下向他作出截查。

此連串事件引致該市民以民事法律程序形式在2008年於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申請非正審強制令,禁止警務人員在他工作地區重覆地向其強行奪取及記錄個人資料。非正審強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是一項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獨特的法律程序,這宗案件比起近期「民間電台」「喜帖街示威」「皇后碼頭清場」比較上不甚受注目,但本人認為這宗臨時禁制令申請上訴法庭明顯地向警務處長發出最後警告。此案件已被收錄於2008年香港法律彙報 -王子鑫 訴 香港警務處長鄧竟成 [2008] 5 HKLRD 164

匯豐﹕香港人的症候

匯豐銀行股票跌到三十三,電視台股評人的眼淚也掉了下來。報紙登上頭版,街頭巷尾議論紛紛。正所謂全城「同聲一哭」,場面感人之處,直追「沙士英雄」封棺或者英勇消防殉職。遠方朋友facebook留言,寫道﹕「匯豐收皮,香港正式進入後殖民時代。」真有又一次經歷「大時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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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園村村民上星期二在中環美利大廈前示威,他們的家園受到以公務員為首的專業軍團威脅,為何沒有相同專業的人士幫他們與政府抗衡?

這期編輯室周記遲了幾天,快要成了雙周記,真是罪過。近排本網站頗為旺場,「最新文章」有時在一日內便被擠出首頁,隔幾日才上本站一次的讀者們,記得click下「更新文章」的更多鍵,以免走寶。

這次想跟大家談談「專業知識流向公民社會」這題目。回顧筆者這幾年參與的民間報導及公民社會倡議工作,包括中大保樹和校園規劃、市區重建、歷史建築保育、保衛公共空間以至目前的廣深港高速鐵路,經常遇到兩個問題,一是專業界壟斷行業知識,二是「幾乎點玩都輸」的仲裁機制。這兩個攔阻令很多倡議根本難以推動,公民社會的倡議者也常被譏為「亂講廿四」的業餘閒人。

这几日,在山东的采访很不顺利,许多当事人怯于种种压力不敢说话,更不敢会见记者,我被搁浅了。

今天是3月8日,星期天,工作已经无法开展。想到身陷牢狱的陈光诚家在山东,我便想了却一直以来的夙愿——探望在监狱里的光诚,看望他的妻儿老母。光诚是我在当下中国所最为敬重的人。

“新青年四君子”之两位今日出狱

十年老友张宏海

今天,是我的十年老友张宏海迎来自由之日。
从2001年3月13日失去自由之日起,到2009年3月12日,他整整八年时间被关在监狱里。
2001年至2004年,被关在北京监狱。
2004年至2009年3月12日释放之日,被关在浙江省乔司监狱。
浙江是他的家乡。从北京监狱遣送到浙江监狱之前,他还在遣送站碰到了被遣送回辽宁的姜力均。姜力均2002年在北京被捕,2003年被北京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四年,2006年刑满释放。

慢慢, 圍剿社民連的聲音到了一個爐火純清的地步:將行動,和此一行動所針對的現狀及其依據的理念,徹底切割開來討論。就是説,不管變革與衝擊的因由是什麼,也不管社會體制如何病態,論者都只會一語蔽之:違反議事規則就是不對。在這一事件中,與其將目光放在“激進”引發的問題上,倒不如反過來細心分析它的對手:在自命開放的香港, “保守” 到底有何含意?

三個九日週一,匯控股價收市前幾秒由 37 蚊一口價插入 33 蚊,之後全城主流報紙同電視新聞都討論呢件事,甚至連胡孟青即場喊出泥都畀人 cap 左,好多份報紙都有登。好似唔知呢單野既人唔係香港人一樣。

背景
匯豐銀行係香港老字號,唔係只純粹廣告夠多,而係佢真係好多長期客人,幾乎人人都會放錢入匯豐銀行。如果從投資角度,匯豐(後來變做匯控)年年都有唔錯派息,持之而恒,真係好係用買匯控當長線投資(尤其係老一輩中產),貪佢作風穩健,股價好少大上大落,唔駛日日睇實個市做人,咁樣既投資方法,壓力都細好多。對於退休人士來講,投資匯控係最唔需要費心血既事。呢個講法,去到半年前都仲岩。

上周六報載海關拘捕兩名網站討論區的負責人,指他們「利用網頁程式」複製及下載報章雜誌的圖文至網上討論區的伺服器,供用戶免費瀏覽,或者將文章及圖片「發 送到用戶電腦」,據報海關懷疑涉案人侵權。筆者手上沒有案件細節,當然難以評論到底該討論區的負責人是否犯了刑事侵權行為。不過,筆者未明海關以那一條條 例控告這兩位網站負責人。

版權條例分為民事及刑事部分,「侵權」的定義非常廣闊,文字、音樂、電腦程式、表演等等,其版權都屬於創作者或委 聘創作者的商業機構所有,而以任何形式複製該作品;不論原作品有否商業價值,也屬侵權。一般來說,上述的侵權行為屬民事責任,版權持有人只可以透過民事索 償。然而,嚴重侵權的個案,則被列為刑事罪行,版權持有人可要求執法部門根據法例執法,大部分侵權案件都由海關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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