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因支聯會案被還柙獄中的鄒幸彤,挑戰懲教署要求女性囚犯在夏天日間活動期間穿著長褲的命令,指控署方無視女囚犯健康需要之餘,亦指命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高院法官高浩文日前頒下判詞駁回司法覆核,並要求鄒幸彤支付訟費。法官在判詞引述心理學家的意見,指曾受暴力對待、創傷、自殘、靜脈注射藥品的女性囚犯,會傾向較在意自己的外表,尤其是當疤痕暴露於男性懲教職員面前時,會感到焦慮。
法官又指出,「平等」的意義不代表「同等待遇」,在某些情況,不同待遇可以被視為推動「平等」。法官認為懲教署對於女性囚犯的穿著,是因應女性囚犯的特別需要,基於專家意見而與男性囚犯有別,既非歧視,也非不合理或違憲。
女囚犯晚上就寢、日間運動時可揀短褲
在現行的《監獄規則》下,囚犯不可以改變獲提供衣服的外貌,例如捲起褲腳,懲教職員一旦發現,會要求相關囚犯放下褲腳,如不遵從就會面對紀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