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緘默權(right of silence)是普通法中重要概念,被告人被假定為無罪,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身上。不過在一宗販運可卡囚毒品案中,一名女被告在高院審訊時沒有自辯作供,律政司外判主控官在結案陳詞時,稱被告沒有作供,令控方無機會盤問,無法測試她是否誠實,特委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卻沒有指出控方言論不當之處。女被告結果被裁定罪名成立,重囚25年。案件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大法官今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指控方當日的言論,有可能令陪審團認為被告不作供的原因,是害怕所作罪行被揭露,而該觀念可能令陪審團錯誤定罪,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禁止規定,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將案件發還重審。
終院的判詞還對今後高院審訊有一定影響,因為終院指示,今後若控方打算評論被告未有經宣誓作供,都應在結案陳詞前將「評論的意圖」告知原審法官,好讓法官作出裁決,避免法官要打斷或糾正主控陳詞。若控方在結案陳詞發表了「被禁言論」,原審法官適當的做法是向陪審團指出言論不當之處,並強調必須擱置該言論,在不受其影響下作出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