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及圖為編輯所擬。
源起:中國《國歌法》於2017年9月1日由全國人大通過,同年11月被放入《基本法》附件三。顯而易見,這條全國法律是為香港而立,目的是制止近年發生的噓國歌事件。
引入:全國人大將《國歌法》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後,特區政府便馬上着手草擬香港版《國歌法》。2018年年中曾公布初步草擬方向,並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及舉行公聽會。2019年1月將呈上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之後經法案委員會審議和大會二讀及三讀辯論後,將表決是否成為本地法例。
內容關注點:
1)嚴刑峻法:《國歌法》設有侮辱國歌罪,最高罰則為監禁3年。政府表示,罰則源用《國旗法》,但香港人要留意,《國旗法》是由全部成員由北京委任的臨時立法會通過的。現行侮辱國旗罪最高判3年,不等於侮辱國歌罪最高刑罰就應是3年。
2)必須表態:特區政府引入《國歌法》時,首次將「主動政治表態」的要求引入香港。出席奏唱國歌場合的人,除了不可以有冒犯國歌的行為,更必須肅立和舉止莊重。這將令香港人失去拒絕表態的自由。例如日後大學要求畢業生必須出席畢業禮,而畢業禮必奏唱國歌,則同學將陷入不出席典禮不能畢業,和不肅立而可能構成犯罪的兩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