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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文章

據報國安拘一拳書館負責人龐一鳴及職員  涉賣《黎智英傳》等煽動刊物

(獨媒報導)有傳媒引述消息,指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搜查位於深水埗大南街的獨立書店「一拳書館」,檢獲《黎智英傳》等書籍,並拘捕書店負責人龐一鳴及三名職員,指他們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獨媒》傍晚到達「一拳書館」,店舖沒有營業,鐵閘上貼有告示,稱「突發事故,休息一天,抱歉不便~」。

與一拳書館相隔一條街的另一間獨立書店「獵人書店」,原本逢星期二的營業時間為下午1至9時,但今日傍晚同樣拉起鐵閘,沒有開門;至晚上約9時半,獵人書店亦在社交媒體發限時動態,稱「暫時無事 但冷靜緊 多謝關心」。警方回覆《獨媒》查詢表示,警方採取任何行動,均會按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去年7月,《文匯報》曾推出「趕絕軟對抗」系列文章,當中點名多間獨立書店,又提及一拳書館售罄《黎智英傳》,並會於月底返貨。

【宏福苑五級火】宏昌閣居民稱常見工人吸煙 淚憶火警鐘無響、不知事態嚴重

【獨媒報導】聽證會第二名證人是宏昌閣低層住戶謝玉華,她今天在會上憶述事發經過,指起初看到廚房有煙湧入不以為意,其後聽到管理員微弱拍門聲催促走火警,但由於現場無火警鐘響,仍未知事態嚴重,直到和一名年邁街坊經後樓梯離開,她才驚覺已「好大個火球、好似火爐」。回想離開時沒有逐一提醒鄰居,有鄰居向她表示丈夫仍在單位睡覺,她激動落淚,「我好自責,我冇意識過係咁嚴重」。她作供時,庭內不時傳出低泣聲。

回想大維修時,謝玉華曾經拍攝到工人食煙,形容情況常見,更指單位內常常問到煙味。她指當時很多街坊已投訴。她亦記得目擊棚架、天井遺留很多垃圾,當時覺得情況不理想,亦擔心會著火。


資料圖片

事發廚房湧煙、開始咳嗽

【宏福苑五級火】首名倖存者作供 家園本應今月重見天日 惟今街坊各散東西

【獨媒報導】聽證會第三日傳召首名證人,是居住於宏盛閣303室的梁浩軒。他指當日生病在家,家中的窗雖然被發泡膠圍封,但他開了窗「抖抖氣」,聽到雜物跌落聲音,其後收到親戚WhatsApp通知火警。他續稱,從未聽到火警鐘響,當他準備離開單位時,濃煙已攻至他上半身,他循後樓梯跑到大堂成功逃生。

他語帶哽咽表示,自細在宏福苑長大,事發後一直在想:「點解係我哋?明明好多時有投訴,留意工人到食煙。」他又提到宏福苑的3億元大維修,居民都有質疑「點解揀嗰個plan」,居民一直無法在業主大會投票,對他而言大維修工程是「硬食」。他又指,在作供這個時候,本來是宏盛閣拆棚「重見天日,見返心愛家園、見返街坊,一起玩笑、分享生活」,但大火後大家各散東西,部分人更無法再有任何交雜。他直言事件已發生、無法改變,他希望大家「珍惜眼前人,唔好令自己後悔」。

【宏福苑五級火】居民:「預約巡查」未必是適合方法  等如老師「通水」考試內容

梁先生

(獨媒報導)今日是獨立委員會聽證會第三日,下午有火災生還者作供。其中宏盛閣梁先生向記者表示,火災當日他獨自在家,直至下午4時多才因見到煙霧而逃生;他事後判斷,自己是宏盛閣最後一批逃生的居民,因此希望在聆訊作供,解釋為何自己在事發後逾一個多小時才逃生,「希望能還完真相,讓涉事負上責任和懲罰。」

今早在聆訊上,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為「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疑在巡查前先『通水』」解畫。孫指其他政府部門亦會在巡查前事前向註冊檢驗人員(RI)或承建商預約,而且ICU在上午發出通知,下午已抵達,「實際係咪有足夠時間做手腳?」

對於孫的說法,梁先生指即使提前預約對政府部門而言是一直以來的做法:「但喺我哋普通人角度嚟講,你(ICU)係收到居民投訴後去監察,同你(工程顧問)講定幾時去,唔係話你有心提水,但當你事先知道,如果有心作弊嘅⋯⋯就好似老師同你講『我哋今次要考呢啲(內容)』就等於『你溫呢啲啦』,即係通水。」他認為,巡查大維修地盤工程涉及公眾利益,「預約巡查」未必是適合方法。

【宏福苑五級火】競委會:大維修「反競爭行為」包括區域協議、齊入標、幽靈標、豬標等

【獨媒報導】競爭事務委員會一直被質疑是「無牙老虎」,競委會行政總監李曉亮在宏福苑聽證會第三日作開案陳詞中,提及多種不限於圍標的「反競爭行為」,例如做出「我做九龍,你做新界」的區域協議、「幽靈標」即在市場上開設多間看似獨立的公司,但實際上由同一人或同一集團操控,以及「豬標」,即用不同掩護手法,令合謀公司可以勝出。

李曉亮又分享競委會遇到的困難,指競委會作出檢控後,雖然案件是民事性質,但當向法庭申請向涉事者罰款,卻被要求舉證門檻達刑事的「唯一不抗拒」推論標準,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歐盟和澳洲不同,該些國家因應合謀行為難以偵測揭破,舉證門檻只需達民事標準。

在聽證會上,競委會行政總監李曉亮指出,從市場研究、調查和執法經驗可知,香港出現有系統、廣泛而嚴重的反競爭行為,不限於圍標,即使兩個承建商沒有協議,但共識出價不要低於某金額,結果無論誰勝出,都可以謀取暴利。另一做法是瓜分市場,做出地域性的協議,例如「我做九龍,你做新界」,在其後的招標過程,即使無進一步的協議,但一早有概括性瓜分市場的共識。

【宏福苑五級火】政府指「小型工程」依賴業界自律 委員會需考慮有人瞞騙令監管失效

【獨媒報導】宏福苑「獨立委員會」聽證會踏入第三日,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在開案陳詞一方面指出,政府以開誠布公態度,坦誠面對制度不足,又指政府毫無迴避制度存在的不足。但另一方面,孫認為改革必須有「正確認知基礎」,指宏福苑維修工程技術相對簡單,雖然涉及的維修項目眾多,但仍屬「小型工程」。

孫靖乾稱,「小型工程」制度,本身依賴業界承擔責任、保持自律守法並配合審查。孫靖乾稱雖然不代表監管部門可以放任不理, 但委員會須考慮今次事件是否有人為了節省成本、逃避監管,甚至瞞騙監管務求過關,令監管的效用降低。他又指委員會須考慮專業人士、註冊檢驗人員、地盤工人違規食煙等種種行為,來判別今次大火的「直接成因」和「制度成因」。

孫靖乾在開案陳詞,頗大篇幅交代房屋局轄下的「獨立審查組(ICU)」和「小型工程」的背景,指當時ICU的成立目的是「善用公共資源」,因為屋宇署無參與公營房屋建造和管理,故公屋應由熟悉相關知識的機構(房屋署)負責。宏福苑屬居屋,部分單位為在私人市場轉售,故亦納入《建築物條例》監管。

【宏福苑五級火】政府開案反駁「通風報信」 稱屋宇署也會預約 時差僅一天難做手腳

【獨媒報導】宏福苑五級火聽證會踏入第三日,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在開案陳詞,進行大規模反駁,指媒體誤解、扭曲開案陳詞述及的證供,某些人士更深入推斷分析,點名明示或暗示部分人要就大火承擔責任,令人有錯誤印象委員會已有結論,又令部分被點名的人士和其家人遭起底。

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事前「通風報信、打籠通」的指控,孫靖乾澄清其他政府部門,例如屋宇署都會在巡查前,事前向註冊檢驗人員(RI)或承建商預約。孫表示提出預約與實際檢查相差只有一日,已壓縮了時間。另外ICU人員被指只從較方便的位置採取樣本,但孫質疑ICU在上午發出通知,下午已抵達,「實際係咪有足夠時間做手腳?」,他又反問承建商是否真的可以預計到ICU在哪個位置取樣。


資深大律師孫靖乾

【宏福苑五級火】錄音提及港鐵盤疑有RI「掛名齋簽」 歐陽伯權有否角色衝突?委員會未回覆

【獨媒報導】宏福苑「獨立委員會」其中一個主要職權,是要不偏不倚地審視大維修工程當中,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系統性問題」。上周首兩日聽證會,展示大量從未公開的政府紀錄,以及從受查方手機檢取的各類懷疑勾當,內容相當震撼。其中一段是鴻毅董事吳躍與中間人「搲撈」,希望藉其註冊檢驗人員(RI)的身份,替承建商「齋簽」文件賺錢,對話之間提及港鐵工程亦疑出現同樣問題, 而且作為港鐵作為「業主」在驗收程序亦疑有漏洞。

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正是於2019年至2025年12月期間出任港鐵主席的歐陽伯權。他有無申報利益?如果港鐵亦涉「系統性問題」其中一環,歐陽伯權作為委員是否有潛在或實際的角色衝突?《獨媒》周一(3月24日)向委員會查詢,截至今日聽證會開始前未獲回覆。翻查委員會網頁,並沒有任何提及利益申報或處理的程序的文件。

天文台:預測今年氣溫偏高、熱帶氣旋數目雨量維持正常

【獨媒報導】天文台今日(23日)舉行新聞簡報會,展望今年天氣情況。天文台台長陳栢緯表示受厄爾尼諾現象於下半年發展,預料今年全年氣溫偏高,並有機會打入歷年十大。他又稱今年熱帶氣旋數目預計有4至7個,雨量亦屬正常,不過本港仍有機會受暴雨及局部地區大雨影響,多次提醒市民需為風雨季做好準備。

去年5次黑雨破紀錄

台長陳栢緯、四名助理台長陳世倜、李立信、宋文娟及鄭元中悉數出席簡報會,一同匯報最新服務及講述今年天氣展望,並宣佈今年口號為「測今日氣象 護明白家園」。

陳柏緯首先回顧香港2025年天氣,指是有紀錄以來第六暖的一年,其中10月異常溫暖,平均氣溫、平均最低氣溫、熱夜及酷熱天氣日數均打破10月紀錄。而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亦是最暖的冬季,平均氣溫達19.3度,較正常值高2.0度。另外。天文台去年共發出5次黑色暴雨警告,打破1992年暴雨警告系統開始以來的紀錄,年內亦有14個熱帶氣旋令天文台需要發出熱帶氣旋警告訊號,為1946年以來最多。

國安法細則修訂 不提供密碼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

【獨媒報導】政府今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同日生效,明天(3月24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將舉行聯席會議。新的《細則》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

細則作出多項不同修訂,其中第2條附表「關於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的細則」第3款原規定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修訂後加入海關人員,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第2條附表第5款原規定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可「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修訂後對象改為「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

不解密設備即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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