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蘋果案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定罪個案,國安法指定法官在考慮判刑時,必須考慮《國安法》條文是如何撰寫。《國安法》指明犯下「勾結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則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出庭做「金手指」指證黎智英的時任《蘋果》社長張劍虹的大狀今求情時,嘗試指出案件不是「罪行重大」,建議張的刑期可以降至5年考慮。不過法官李運騰直言,大狀的陳詞或有點不切實際。該說法意味法庭或考慮,即使認罪的被告,其判刑起點也在10年,再視乎各被告是否「超級金手指」,酌情再扣減刑期,部份或能扣至低於10年。
張劍虹在案中認罪,並轉為控方證人,法官的定罪裁決大致接納張劍虹的作供,他的減刑幅度可以作為其餘案中認罪被告的參考。

張劍虹指自動放棄犯罪 官質疑失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