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下稱《國歌法》)後,香港特區政府展開《國歌法》本地立法,並公布《國歌條例草案》建議內容(下稱「國歌建議」)。香港記者協會認為,「國歌建議」存在灰色地帶,未有釐清傳媒登載侮辱國歌行為時的法律責任,亦未給予應有的保障和免責 。
更重要的是,「國歌建議」並不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限制表達自由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十九條的嚴格規定。此外,「國歌建議」中的罰則比內地《國歌法》更為嚴苛。
綜上,本會憂慮「國歌建議」一旦落實將產生寒蟬效應,令公眾表達自由受損,故此反對現有草案建議。
傳媒缺乏保障
本會非常關注「國歌建議」未有因應香港情況,給予媒體應有的保障,亦未有列明任何免責條款,保障傳媒在登載可能違法行為時不被檢控。
本會留意到「國歌建議」第十五條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當中用上「任何人」、「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字眼,是針對作出特定侮辱國歌行為的個人。但是「國歌建議」未有明確提及傳媒機構轉載播放相關行為的片段、聲帶,或以其他方式傳播相關行為,是否符合「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定義,及是否同樣負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