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凌晨,一名休班警在屯門放狗期間目睹另一名男子以噴漆塗鴉,於是上前拍攝及報警,男子被指以鐳射筆照射休班警的面部,造成面部灼熱及眼睛疼痛。男子被裁定普通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4個月,他雖已服刑完畢,但仍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7日)宣布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為謝其聰,他被裁定普通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4個月,已服刑完畢。他今日沒有到庭聽取判決。
上訴人指早已丟棄鐳射筆 律政司「轉軚」起訴時未能交辯方專家檢驗
上訴人指警方於2020年5月通知他決定不起訴,卻沒有告知他已就涉案鐳射筆擬備了專家報告,上訴人因為該兩支鐳射筆不屬於他,故取回證物後已丟掉。其後律政司「轉軚」決定起訴,由於鐳射筆已丟棄,上訴人無法給予辯方專家檢驗鐳射筆,以回應控方的專家報告。上訴方認為此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