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4月1日,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被人掟汽油彈致大閘起火。3名同校中學生被捕,均否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今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爭議身分的第三被告大狀於中段陳詞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他指片段中掟汽油彈的第三名黑衣人穿深色鞋,而第三被告在事發後8分鐘於附近公園被截停時卻穿淺色鞋。辯方指被告不可能在8分鐘內由原本深色鞋,更換成淺色鞋,以及將背包丟棄,因此不是同一人。法官林偉權最後裁定3名被告的表證成立,3人均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9月25日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辯方:被告不可能在8分鐘換鞋及丟棄背包
控方今完成傳召所有證人,代表第三被告郭凱廸的大狀吳宗鑾讀出中段陳詞,他指第三被告並非警員所見的其中一名投擲汽油彈男子。辯方表示,片段可見3名黑衣、穿深色鞋男子於凌晨2時25分向警察總部投擲汽油彈,其中兩人當場被捕,另外第三名男子則逃離現場。而第三被告是於8分鐘後,即2時33分在完善公園外被截停,他當時穿淺色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