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前晚(4月18日)吳啟華上身,一輪彈出彈入之後,終於與中聯辦統一了口徑,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但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提述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2. 退一億萬步説,即使中聯辦並非《基本法》第22條所指「中央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從而沒有被第22(1)條明文禁止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1],亦沒有被第22(3)條明文要求遵守香港的法律,這亦不等於中聯辦身為中央政府在港機構,有權對立法會內部事務(例如選舉主席)、行政(包括執法)事宜或法院判決合憲與否說三道四。
3.《基本法》第16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強調後加)。
第16條與《基本法》第五及六章中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政策的規定相呼應。例如第136(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