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雨傘運動佔旺清場案,20人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罪成被判入獄4個月零15日。他在今年三月曾提出上訴被拒,最後直接上訴到終審法院,今日開庭處理上訴許可,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終審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常任法官霍兆剛審理案件,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強調,必須證明黃浩銘有特定意圖犯案。馬道立問到特定意圖的定義,李柱銘認為,要證明干犯刑事藐視法庭必須有特定意圖,例如已分居的父親和孩子去街,但其後拒絕將孩子「歸還」給其母親,便是特定意圖。馬道立不認同,指黃浩銘是被禁止出現在該範圍,質疑基本意圖和特定意圖沒有分別,強調只要蓄意不服從禁制令便已干犯刑事藐視法庭。
霍兆剛提到,上訴庭判詞中指黃浩銘是「明知道」其行為干犯司法公義,即阻礙執達吏履行職務,馬道立亦同意霍的說法。霍兆剛又質疑,辯方在特定意圖外的上訴理據及法律論點是否足夠。馬道立抱相同質疑,問到李柱銘特定意圖,還有沒有其他上訴理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