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wing
前言:筆者無權就「東京奧運台灣正名」公投(13號公投案)投票。因為我是香港人,不是台灣人。公投結果如何,我的心情都不會受影響。以下只是一名熱愛體育運動、經常留意國際體壇政治、學科背景是政治學和社會學的局外人的看法。當然,在下也非法律(尤其是台灣的法律)專家,所以歡迎不帶有色眼鏡的批評指正。
一、 其實我不明白為何這樣的題目可以成為公投題目。
台灣的《公投民票法》,是「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公民投票法》第一條)而制訂的。如我沒有理解錯,直接民權的意思,就是公民可以不經代議制度直接決定政府的行為(包括立法工作和政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