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我的朋友,大概都知道,這三、四年,在動物權益的路上,我主要為野豬在奔忙。數年下來,有些小成績,當中擺得上桌的,莫過於漁護署接受了動物團體建議,投入資源,開始試行野豬避孕計劃。這不僅在香港是難以想像的,放在全球,也是頭一次。然而,正當部分保護野豬人士視之作「成功爭取」時,卻引來一些疑問,甚或批評,這讓我重新思考,到底,替野豬避孕或絕育,是動物權益走前一大步嗎?
人類很奇怪,總愛將東西按照自己的價值去分類,動物尤其是。譬如,有些專家將動物分成四大類,如同伴動物,像貓狗;食用動物,像豬牛;實驗動物,像白老鼠和兔子,還有野生動物,像野豬和猴子。因此,一些極力爭取替同伴動物絕育的保護動物人士,他們會同時反對替野豬避孕或絕育,他們認為,野豬是野生動物,應該生存在野外,不受人類任何干擾,包括不應該干擾牠們傳宗接代的能力,天生天養。是的,我本來也是這樣想,然而,天生天養,跟自生自滅,還是有點不一樣,尤其在動保的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