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根據《社團條例》,所有香港組織均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向警方申請註冊成為社團。申請須由3名幹事簽署,提供社團的名稱、宗旨、幹事資料、主要業務地點或社團擁有或佔用的地址,另需提交身份證副本、社團規章等相關證明文件。不過,有新成立的地區組織申請註冊時,被警方多次要求提交更多資料、查問背景及聯繫,有組織遞交申請至今接近1年仍未獲批,難以租借場地及開設銀行戶口,發展受到阻礙。他們質疑警方刻意拖延,背後有政治目的。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律師莊耀洸指出,香港享有結社自由,警方應該公開審批制度。
警察牌照課社團事務處回覆指,不會就個別社團申請作出評論,又引用《社團條例》第15條(1),指社團事務主任可隨時規定社團提交合理需要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