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召開公聽會,審議當局的修例建議,日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勞資審裁處可不須僱主同意便發出復職令,但條例又容許僱主以額外金錢補償代替。出席的工會團體批評修例「形同虛設」、「文字遊戲」,將不合理解僱以錢「漂白」。
額外補償上限僅七萬餘
當局建議修訂《僱傭條例》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勞資審裁處可毋須如現時般取得僱主的同意而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但如僱主不遵行命令,只須繳交一筆員工三個月薪金,最高72,500元的額外款項。
多個出席的勞工團體炮轟草案建議,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批評草案是「文字遊戲」,而保障僱員的復職權是「背道而馳、風馬牛不相及」,應該賦權予勞審處可強制執行復職令,而額外款項高額亦過低。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職工權益工會主席區邦添批評條例「形同虛設」,工黨東區區議員麥德正亦形容「額外補償」是「合法咁唔合法」,將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以錢「漂白」。




